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甘肃省农牧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甘人社发[2010]5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农牧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中心):
为积极推进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规范业务经办,确保基金安全,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精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牧厅联合制定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予印发,请各市(州)相关部门按照本经办规程认真履行职责,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全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甘政发[2009]41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参保登记、缴费基数核定、费用征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基金监督与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财政、农牧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组织参保。
第六条参保对象的确定
(一)项目建设征收土地时,由所在行政村负责填写《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附件1),并在本村范围内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确认后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审核汇总后上报县(市、区)农牧部门,经农牧部门复核后,送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
(三)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后,送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征收土地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对象,划分完全失地农民和部分失地农民。
第七条参保手续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进行整理汇总,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附件2)。反馈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附件3),并经本人签字,村委会进行审核。
(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加注意见,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主要材料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参保档案包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附件4),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参保登记手续完成后,由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发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遗失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由被征地农民到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补办。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养老关系转出、转入、死亡等参保信息变化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变化后的30日内向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三章缴费基数核定
第十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采取在征收土地时一次性趸缴的办法缴清。其中,个人承担40%,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抵缴。政府承担60%,属出让方式用地的,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解决;属行政划拨方式用地的,由所在市(州)、县(市、区)财政承担,承担比例由各市(州)政府确定。
完全失地的,参保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男满75周岁、女满70周岁以上的,个人不缴费;部分失地的,参保时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1岁个人少缴应缴费总额的十五分之一,75周岁以上个人不缴费。
第十一条完全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各市(州)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最少一次性趸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用。
第十二条部分失地农民,最低缴费标准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根据征地数量和对其生活影响程度划分8档次确定缴费总额。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21—30%的按照3倍基数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31—40%的按照4倍基数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41—50%的按照5倍基数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51—60%的按照6倍基数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61—70%的按照7倍基数缴费;征收土地占现有承包土地71—80%的按照8倍基数缴费。
第四章费用征缴
第十三条政府补贴资金的划转
(一)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填写《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报统计表》(附件5),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负责将本级政府补贴资金划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市(州)财政部门应将本级政府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县(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个人费用的征缴
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报统计表》,编制《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件6),送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征地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将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划入财政专户,并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向被征地农民开据《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专用收据》(附件7),一联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联国土部门留存,一联附《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转送社保经办机构。
第五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用于记录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储存额的利息。个人账户是计发和领取养老金的重要依据。个人账户主要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年记账利率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记录
(一)完全失地的,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政府补助全部记入统筹基金;部分失地的,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二)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报统计表》(附进账单)及《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进账单),按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记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申报统计表》(附进账单)及《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附进账单),记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手册》。
(四)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由各级财政补助金额、个人缴费金额、利息和基金投资收益分配额组成。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的管理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账利率由省级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存款利率及其调整情况,按年计算公布。个人账户按年记息。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和参保档案一并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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