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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委、林业和草原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农林水务局、经济发展局,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发展改革委(局)、民宗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欠发达国有农(林)场:

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农垦事业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甘肃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和《省委 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甘发〔2021〕3号),根据《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和《关于<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财农〔2023〕4号),针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新形势、新变化、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



第三条 省级财政依据全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需要以及财力状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衔接资金。财政衔接资金投入保持总体稳定。

市(州)、县(市、区)财政应合理安排年度财政预算投入规模,加大衔接资金投入力度,原则上只增不减。

第四条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农场巩固提升、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三西”农业建设任务进行分配。采取因素法测算,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突出重点,兼顾公平,推动均衡发展。测算因素和权重为:脱贫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及结构30%、农村居民数量和人均可支配收入30%、省委省政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重点工作等政策任务35%、年度资金绩效评价及重点任务完成考核结果5%,具体因素和权重,根据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适当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可采取分类分档方式测算。“三西”农业建设资金在“三西”县范围内测算,适当向河西地区倾斜。测算结果根据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重点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对各级各层面考核评价、审计检查、督导调研等发现的问题,性质严重或拒不整改的,按因素法分配下达资金后,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扣减资金。

第五条 市县衔接资金紧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实际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县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对规划内的易地扶贫搬迁贷款和调整规范后的地方政府债券按规定予以贴息补助。

3.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实施“雨露计划”,对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予以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产业振兴。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的60%(含)以上用于支持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培育壮大“牛羊菜果薯药”及现代种业、奶业、生猪、鸡、饲草料、核桃、花椒、油橄榄等特色优势产业及地方特色产品(食用菌、食用百合、藜麦、葡萄等),重点支持良种繁育基地、绿色标准化规模种养基地建设、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农产品冷链仓储以及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衔接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后,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产业强镇和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建设。支持“甘味”农产品品牌培育,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2.乡村建设。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支持实施乡村建设示范行动。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兴边富民行动、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困难群众饮用低氟边销茶,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三西”地区农业建设。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联系不紧密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支出、购买或租赁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垫资或回购、注资企业、设立基金、弥补企业亏损、城市相关支出等“负面清单”事项。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按有关规定执行。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不得用于购买各类保险和农产品品牌推广。

第八条 衔接资金应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按规定继续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县(区),要按照涉农资金整合使用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本级农业农村、发展改革、民委、林草、农垦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规定时间内提出当期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年度预算安排,结合行业主管部门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研究确定分配方案,及时下达衔接资金。中央衔接资金分配方案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

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资金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按规定使用资金,按项目计划进行建设,按设计要求组织实施,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条 衔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级,由县级自主安排使用。县级要结合实际,依据本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规划和到县资金规模,按照“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安排使用资金。

过渡期内,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推进乡村建设、巩固提升人居环境,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及县级乡村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