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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聚焦“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政策靠前发力,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




一、2022年新实施的政策清单(共43项)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 2022年,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80亿元,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2对2022年度综合指标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参照省级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我市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按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由企业用于奖励核心团队。(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
4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优化调整用电补助政策,2022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且服务上云企业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给予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5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6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防办)
7根据各区(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加氢站建设情况,将我市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分配至各区(市),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 2022年分解下达2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统筹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下达到位。(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9支持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1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二)稳定经济运行
12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4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6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17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科技局)
18为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人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9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20出台市属企业高质量“双招双引”考核实施意见,参照省相关政策实际执行标准,确定市属企业考核等次,对排名前列的企业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21做大做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等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2 2022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23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2022年,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24持续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城市覆盖范围,2022年年底前,实现500M及以上千兆宽带用户数达90万户以上,全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达95%以上。(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25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2022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92万户、棚户区025万套。(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6 2022年,支持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800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16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77公里。(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27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完成2022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各区、市政府)
(五)深化改革开放
28加强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云节点体系架构,完善一体化政务云平台和灾备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市、区(市)两级基础网络支撑保障能力。建立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汇聚、统一治理,持续推进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完成金宏办公系统与“山东通”平台整合对接,全面推动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29落实“严控‘两高’、优化其他”总体要求,强化“两高”行业精准管理,严格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四类处置方式”“五个减量替代”等规定,对全市16个“两高”行业,彻底摸清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等底数实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全市“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制定企业和项目两张清单,实行能耗煤耗单独核算、闭环管理,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部署。对增量“两高”项目,严格实施省级窗口指导和重点行业提级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30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31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32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的,参照省标准,对每个主体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33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亚洲(地区)不定期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34畅通物流运输,优化“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实现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35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2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1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省自然资源厅有新要求的,参照要求执行。(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36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予以适当补助。(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37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2年,全市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区、市政府)
38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1年年底的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39对85岁及以上能够自理的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群体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0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镇(街道)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中成本标准的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41统筹各级财政资金,2022年,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22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42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原建制村的村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1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43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2022年中央补助资金,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二、2022年延续实施的政策清单(共77项)
1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的,奖励5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支持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引导企业用户上云用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6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8 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9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1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2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3根据省统一部署,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各项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14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青岛海事局)
15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7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18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落实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20创建10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和10个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8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1指导平度市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2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3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不低于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由市与区(市)两级负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4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25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6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7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2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各负担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
28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29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2022年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30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用地,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等民生工程用地,做好“两规”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区(市),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新增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31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消化任务,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2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引导企业参与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企业市场化收购农民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33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4支持重点产业链引进尖端技术人才,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各区(市)按照省级政策给予奖励。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利用研发费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税务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35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36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7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38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39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对列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项目,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青岛证监局、青岛银保监局、市税务局)
40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中央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支持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产品推广。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邮政快递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财政局)
41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充换电站专项规划,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市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市内高速公路服务区、A级旅游景区等场所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青岛供电公司、山东高速青岛发展有限公司、青岛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42支持发展汽车消费金融,规范汽车消费贷款办理流程,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执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参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合理确定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利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3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步行街入选省级步行街改造提升试点,对新列入试点的步行街,每条给予100万元财政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4对纳入省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的疏港铁路、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铁路专用线,使用国家计划指标,保障项目合理用地需求,推动沿海主要港口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港区实现与铁路直接连通,解决铁路运输“前后一公里”问题。(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45 2021年9月1日起全市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
46加大汇率避险政策及大宗商品价格风险管理产品宣传推广力度,督促指导商业银行“一企一策”量身定制避险方案,有效应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纳入辖内金融机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明示贷款年化利率,降低企业实际贷款利率。(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47 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按照规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48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积极争取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49对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含原料药、创新辅料)且在我市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实际投资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0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
51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52支持莱西市、胶州市、黄岛区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区(市)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在试点区(市)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3在符合相关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鼓励在合法建设的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加氢站,支持在交通场站、科研教育园区、物流仓储园区、工业园区、港区内利用现有土地建设自用加氢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54在符合规划前提下,经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互联网+”、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等新业态的,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为期5年的过渡期政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5全面推进5G网络基站建设,对完成2021年度5G基站建设目标的电信运营企业,每个新建开通并采取独立组网模式的基站(含共建共享基站)给予1万元补助,单个电信运营企业或采取共建共享模式的联合企业最高补助5000万元。补助资金自2022年起分两年兑现,由市、区(市)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56鼓励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加快“双千兆”传输网络建设,选取若干住宅小区试点建设4K应用示范小区,提升4K内容和应用服务供给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应用示范小区,按照运营商建设投入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通信管理局)
57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58大力推动进村快递站点共享共用,根据乡村经济发展水平和要素禀赋,积极推广符合本地需求的“快交、快邮、快快、快商、快销”合作进村模式,对2021年9月1日以后新建和升级的3家以上快递公司进驻共用、且能够持续稳定运营1年以上的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由区(市)财政对建站新投入的监控和信息录入设备费用进行奖补,每个站点补贴不超过2000元。(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各区、市政府)
59以快递进村单量、单件成本、派送距离和服务发生区域等为依据,按照补贴后市域内业务总体盈亏平衡和自主可持续经营的原则,对实际发生的快递进村业务服务,按照2021年每单不超过03元、2022年每单不超过02元、2023年每单不超过01元的补贴区间,由区(市)财政分年度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差异化后补贴政策,补贴期限为2021年至2023年。(牵头单位:市邮政管理局,各区、市政府)
60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按照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1深入开展大学生(含海外留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每年扶持3000名以上大学生在青创业。(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2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各区、市政府)
63市、区(市)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可累积发放不超过36个月的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承租人个人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300元/月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给予补贴。按照学历层次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上浮标准应不低于50元/月;对由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员工,定向配租保障性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市)两级分担。(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4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和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民营经济局)
65全面推行“电子证照”应用,推广“电子卡包”,涉企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执法检查等领域,不再提交各种证明材料。提升“一网通办”水平,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可网办率达到95%以上,可全程网办率达到80%以上。(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66对所有来青投资兴业的企业家和高端人才的子女,就近就便安置到优质学校(幼儿园)就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67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建立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8全面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精简落户手续,健全人才落户绿色通道及服务专员机制。(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69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70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直接用于采摘、农业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整治和改造废弃土地发展的乡村旅游项目,从使用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71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72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统筹中央、省级财政资金500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对2021年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73 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牵头单位:市乡村振兴局)
74安排专人及时办理来青参保、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等手续,提供从参保到就医购药“全程帮办代办”服务;全市所有符合省内“一卡通行”要求的定点医药机构全部开通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业务,门诊、住院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75加快推进智慧社区(村居)建设,对纳入2021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按照省相关标准予以一次性奖补。(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76设立2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资金,按照市考核细则对应进行区(市)考核,排名前4位的区(市)分别奖励800万元、600万元、400万元、200万元,奖励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项目建设。2023年一季度完成对2022年度考核并奖励到位。(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77组织企业参加“山东制造网行天下”对接活动。创新开展“品牌之都·工匠之城”制造宣传活动,举办“青岛品牌日”活动,提高企业品牌价值。(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2022年不再实施的政策清单(共14项)
1引导地方法人银行机构提升普惠金融在绩效考核中的占比,力争2021年一季度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普惠型小微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比重较2020年同期有所提升。(牵头单位:青岛银保监局)
2建立工业运行和技改投资常态化评价通报和奖励约谈机制,以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速、规模以上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增速2项指标为依据,每月通报增长及排名情况。根据山东省执行情况对应抓好督促落实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用户开展储能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试点,其电力储能技术装置低谷电价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每千瓦时再降低3分(含税)。(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4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光网覆盖范围,2021年年底前实现千兆接入能力覆盖县级以上城市所有住宅小区,达到千兆城市标准。加大宽带和专线提速惠企力度,2021年年底前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牵头单位:市通信管理局)
5依托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及已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加快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2021年,市级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对验收合格的新建和改扩建设施,按照省定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支持建设冷藏保鲜设施23个。(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6对评为“山东省新跨越民营企业”的我市企业,按照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由市财政分别奖励企业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该政策与首次入选中国民营500强和山东省民营100强奖补政策、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收入倍增奖励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原则执行。(牵头单位: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依据2021年全市农民实际种粮面积,统筹中央资金向实际种粮农民分类发放一次性补贴资金,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8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两部制)目录电价,平均每千瓦时降低15分。(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9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启动第一批省级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区建设,参与全省“文旅康养十强县”创建和100家革命场馆特色展陈、100个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建设、100款红色文创展示推广、100家研学基地红色游、100条红色旅游线路推广、100场精品剧目演出等系列活动,制定新一轮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10加快发展养老产业,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建设,用好中央“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工程和托育建设”预算内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转型社区型和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2万元、旅居型养老服务设施按每张床位1万元标准给予补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
11大力支持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补短板,统筹138亿元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支持卫生健康、应对人口老龄化等重大公共服务工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2市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所需资金在2022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3制定5G基站建设补贴政策,发布2021年度5G基站设施建设任务清单、5G基站设施公共资源免费开放清单、5G基站设施保有协调清单、5G基站设施电费协调清单,加快全市5G基站建设进度,争取年内完成新建1万个基站建设任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4降低新能源汽车用电成本,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5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延长电动公交汽车低谷电量奖励政策执行时间,对2021年至2023年电动公交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每使用1千瓦时谷段电量,分别给予091千瓦时(2021年)、078千瓦时(2022年)、065千瓦时(2023年)的谷段电量奖励,奖励电量用于抵扣峰段(优先)和平段电量,降低电动公交汽车用电成本。(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印发青岛市2022年“稳中求进” 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2〕3号



(一)2022年起新实施的政策清单
(共43项)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内容概要:2022年,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80亿元,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


服务对象:区市两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


申报条件:符合专项债券发行的九大领域,禁止投向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房地产等其他项目,项目实现融资收益平衡。


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专项评价报告


实施程序:发改部门负责审核立项,财政部门负责配置专项债券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处


联系电话:85911100(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85855282(市财政局政府债务管理处)


2.内容概要:对2022年度综合指标全省排名前5位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由市财政参照省级标准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服务对象:在网络设施、平台赋能、新增带动提升等指标评价前列的工业互联网园区。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的省级“工业互联网园区”。


申报材料:目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会同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我市政策解释待山东省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后予以明确。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19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3.内容概要: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对我市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按其获得中央财政资金的5%,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由企业用于奖励核心团队。


服务对象:承担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项目建设任务的企业。


申报条件:企业在青岛市注册,获批国家立项支持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团队。


申报材料:(1)国家级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类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2)国家部委相关文件或通知;(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4)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实施程序:(1)确定奖补名单。根据国家奖补名单,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2)拨付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确定奖补对象及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企业(单位)注册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单位)。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


联系电话:8591119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4.内容概要: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优化调整用电补助政策,2022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且服务上云企业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市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市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


服务对象:实际坐落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且符合标准的大中型数据中心及边缘数据中心。


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为准。


申报材料:以申报指南为准。


实施程序:申报—评审—审核确认—落实补助资金—绩效评价等。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大数据局发展规划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2426(市大数据局发展规划处)


5.内容概要:对符合条件的家庭,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以及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


服务对象: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群体。


申报条件:市区户籍家庭或年满35周岁单身人员申请公租房及租赁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家庭成员全部具有青岛市常住户口,且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市区常住户口5年以上;(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3388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的4倍。


申报材料:分为基本必要材料与特殊补充材料。


基本必要材料:


(1)按要求如实填写的《青岛市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工资(退休金)发放银行流水、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财产情况材料,包括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开办企业、商业网点等。


(5)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未婚的提交婚姻状况承诺书。


(6)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自有住房及户籍所在地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明;家庭成员承租公房的应提交公房租赁合同或房屋租金计算表等证明材料;申请家庭已在市场租赁住房居住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未办理房屋租赁备案的,需提供租赁房屋的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7)诚信申报及授权查询书。


特殊情况补充材料:


如家庭成员中存在以下情况的,需提交补充材料:


(1)原住房已经拆迁或征收的,需提供房屋征收或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员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残疾证》。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住院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的,需提供本年度住院医疗结算单。


(4)申请家庭成员中劳模待遇的需提供市级及以上工会部门出具的《劳动模范证》等证明材料。


(5)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享受城市低保、分散供养特困的,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分散供养特困证明》。


(6)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中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发的优抚证明。


(8)申请家庭有自有住房出售、赠与他人、财产分割等房屋转移行为不满五年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等证明材料。


(9)区住房保障部门认为确需证明的其他材料。


实施程序:(1)报名初审: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房产、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民政部门。(2)资格审核: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申请人房产、户籍、收入、财产状况的审核工作。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房产、户籍情况进行审核;区民政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的核对、评估情况,对申请人收入、财产状况进行审核。(3)确认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区(市)住房保障部门


联系电话:82681116(青岛市住房保障中心),82780305(市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83838622(市北区住房城乡建设局),84610097(李沧区住房城乡建设局),86988819(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88999750(崂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66569157(城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6.内容概要: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


服务对象:建设单位或个人。


申报条件:(1)符合《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19〕7号)等相关规定;(2)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经批准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


申报材料:(1)申请书;(2)批准的项目规划许可审批文书(证照)及图纸;(3)地形地质等相关技术材料。


实施程序:接收受理—审核决定—办结送达。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处、市财政局经建处、市人防办工程处负责解释。


联系电话:85911410(市发改委价格和收费处);85855837(市财政局经建处);82938076(市人防办工程处)


7.内容概要:根据各区(市)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加氢站建设情况,将我市获得的省级奖励资金分配各区(市),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302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


8.内容概要:2022年分解下达21.7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市财政统筹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按规定下达到位。


服务对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扶持对象以农民为受益主体,包括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申报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应选择农业生态条件较好,开发潜力较大,水资源有保证,灌排骨干工程建设条件基本具备的区域。项目所在地政府重视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群众积极性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应征得项目区村庄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并记入项目实施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原则上要在区(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区内建设,并在项目实施方案中明确建设任务的具体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做到四至界址清楚,地类面积准确。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平原地区不低于1000亩,丘陵山区不低于500亩。受自然条件限制,单个项目相对连片开发面积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可在统一灌区范围内选择相对较大的几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能实施的区域为:一是地面坡度大于25度的区域;二是土壤污染严重的区域;三是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四是退耕还林区、退耕还草区;五是河流、湖泊、水库水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


申报材料: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坚持规划先行,先由区市人民政府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项目申报单位依据有关规划明确的建设任务提报农田建设项目申请书,经区(市)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和实地考察合格,存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项目库名单需逐级上报,形成市级农田建设项目库。项目库所需项目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条件、建设方案、投资估算及筹措、效益分析等。


实施程序:(1)区市人民政府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项目申报单位提出农田建设项目申请;(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编制项目建议书;(4)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评审并建立项目库;(5)按照上级要求,区市农业农村局从项目库择优选取项目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6)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进行评审;(7)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8)市农业农村局批复区市项目实施方案及实施计划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9)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实施;(10)区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初验;(11)市农业农村局组织项目竣工验收;(12)区市农业农村局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向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组织等移交;(13)项目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组织等开展项目管护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6999643(市农业农村局农田建设管理处)


9.内容概要:支持供应链企业在重点产业功能区或物流枢纽节点设立转运中心或分拨中心,对自建的仓储物流项目,按照相关程序优先推荐为省、市、县重点项目,并优先给予土地要素保


障。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经批准,可以划拨供地;依据省物流业发展规划,在新型工业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内,规划建设物流设施用地,参照工业仓储用地有关政策执行。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法人自然人。


申报条件:(1)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意见书》;(2)取得项目立项文件;(3)土地权属明晰;(4)符合《划拨用地目录》。


申报材料:(1)用地申请,纸质原件1份;(2)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纸质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交验原件(可以通过系统核查的无需提供);如委托他人办理的,须由法人出具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要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除授权办理具体事务外,还包括是否代为签收文书、变更或撤回申请);(3)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纸质复印件1份(通过系统可查询获取的,无需提供);(4)项目立项文件,纸质复印件1份;(通过系统可查询获取的,无需提供);(5)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纸质复印件1份;(6)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需要时提供),纸质复印件1份;(7)定界地形图(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等图件,纸质原件及电子版1份;(8)环保部门环评文件(需要时提供)。


实施程序: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6620016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处)、8387238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处)


10.内容概要: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积极服务城市发展战略,更好服务保障民生,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对其承担的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给予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政策支持。


服务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申报条件:承担全市功能公益性业务和重大战略投资项目。


实施程序:对照《市属企业重大战略投资项目考核管理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在业绩考核和收入分配工作中据实考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联系电话:83786840(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11.内容概要:组织开展文化和旅游消费促进活动,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全市城乡居民和文旅企业。


申报条件:依申报通知。


申报材料:依申报通知。


实施程序:制定方案、征集合作企业、发放惠民消费补贴并组织各类文旅消费活动等、核销结算、活动总结。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808380、85810573(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处)


二、稳定经济运行


12.内容概要: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自然人纳税人。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扣缴单位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纳税人依法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申报材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实施程序:扣缴单位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次月使用扣缴客户端(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栏下载)办理扣缴申报时,可按照上述政策单独计税。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931790(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13.内容概要(1):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服务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条件:符合政策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


实施程序: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享受。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联系电话:83931130(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内容概要(2):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实施程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497(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内容概要(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服务对象: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申报条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以下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属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属于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的:


属于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的: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实施程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可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内容概要(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服务对象:购置固定资产并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企业。


申报条件:企业符合文件规定条件即可申报享受。


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以下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1)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2)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外购软件拟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情况的说明;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明材料;


(5)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发票、记账凭证。


企业属于重点行业、领域企业的说明材料[以某重点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核算有关资产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台账。


实施程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联系电话:83931229(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内容概要(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服务对象: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申报条件: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申报材料:除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时需提交《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A表)》外,其他享受延缓缴纳税费政策的不需要申报材料。


实施程序: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个人独自企业、合伙企业、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享受个人所得税缓缴政策时使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web端或扣缴客户端(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qingdao.chinatax.gov.cn“个人所得税”专栏下载)进行申报。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依法申报相关税费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政策规定各项税费金额50%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纳税人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自动延长3个月。


制造业小微企业,在依法申报相关税费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政策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示。纳税人需进行确认,确认不缓缴的,需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自动延长3个月。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联系电话:83931200(市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4.内容概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市发展改革委油气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100(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85911551(市发展改革委油气处)


15.内容概要:加大文化行业减税降费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对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时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条件:符合政策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申报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实施程序: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享受。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联系电话:83931130(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16.内容概要: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


服务对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条件:符合工程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申报材料: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佐证材料。


实施程序:个人申报-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呈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审核-评审委员会评审。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民营经济局


联系电话:8591204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17.内容概要:支持金融机构为山东省内科创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助力全市科创企业做大做强。


服务对象:在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分支机构,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财务公司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申报条件:金融机构持有符合人民银行再贴现办理条件的山东省内科创企业名单内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


申报材料:《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申请审批表》、《再贴现票据清单》。


实施程序: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青岛中支提交再贴现办理申请资料,并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发起再贴现申请。人民银行青岛中支对金融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审查,与审查合格的机构签订《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合同》,办理再贴现资金发放手续。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80896600(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18.内容概要:对符合条件的“十强”“雁阵形”产业集群领军企业主要经营管理及技术负责人(不含各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为其颁发《青岛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按规定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部,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8591233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开发处),88913226(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部)


19.内容概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服务对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以下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属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的:


①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③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④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⑤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⑥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属于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加计扣除优惠的:


①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②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③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④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⑤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⑥“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⑦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实施程序: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83931229(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20.内容概要:出台市属企业高质量“双招双引”考核实施意见,参照省相关政策实际执行标准,确定市属企业“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等次,对排名前列的企业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列支。


服务对象:市属企业。


申报条件:市属企业承担“双招双引”任务,且该项工作考核得分位于前列。


申报材料:市属企业双招双引完成情况年度报告,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程序:(1)准备阶段。市国资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起草市属企业高质量“双招双引”考核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审议通过后印发。(2)考核评价阶段。市属企业每年3月31日前上报双招双引工作年度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市国资委负责组织考核评定。考核主要结合日常调度情况对市属企业年度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审核评分,必要时可通过现场实地查验、会议评审等方式,确定考核得分等次。(3)奖惩实施阶段。市国资委按照双招双引考核结果对市属企业实施奖惩,对考核得分位于前列的市属企业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用于激励双招双引突出贡献人员。考核得分位于后三位的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对其进行约谈。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国资委企业国际化发展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786843(市国资委企业国际化发展处)


21.内容概要:做大做强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支持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等入选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的产业补链强链,对新设立的关键零部件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竣工投产后按照设备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服务对象:具体按照专项实施细则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3370(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子信息产业处),8591312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装备产业处)


22.内容概要:2022年对符合要求、辐射带动性较好的省级数字经济园区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


服务对象:面向青岛市全域数字经济园区,包括数字产业化园区(产业集聚类)、产业数字化园区(应用示范类)。


申报条件:目前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正会同山东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我市政策解释待山东省政策实施细则出台后予以明确。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289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大数据产业处)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23.内容概要: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2022年市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参照省相关标准给予奖补。


服务对象:青岛市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区(市)、纳入2022年省支持建设的智慧社区(村居)等。


申报条件:以实施细则为准。


申报材料:以实施细则为准。


实施程序:以实施细则为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大数据局发展规划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2136(市大数据局发展规划处)


24.内容概要:持续开展千兆城市建设行动,扩大千兆城市覆盖范围,2022年底实现500M及以上千兆宽带用户数达90万户以上,全市家庭千兆光纤网络覆盖率达95%以上。


服务对象:青岛市公众用户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申报条件:无需申报。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电信运营企业持续开展光纤网络建设,扩大千兆宽带覆盖范围。


25.内容概要:安排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9.2万户、棚户区0.25万套。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青岛市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电话:85911100(市发展改革委固定资产投资处),85933937(青岛市推进老旧住宅小区整治改造和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6.内容概要:支持新改建农村公路20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800公里,改造完成存量危桥16座,实施村道三级及以上安保工程377公里。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8013098(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处)


27.内容概要: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市、区(市)两级财政给予奖补,完成2022年清洁取暖改造任务。


服务对象:实施清洁取暖改造的农村居民。


申报条件:根据《青岛市2022年冬季清洁取暖建设实施方案》(待制定)要求,开展并完成年度清洁取暖改造。


申报材料:区(市)2022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竣工台账、奖补资金确认表及相关档案材料。


实施程序:青岛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指导七个涉农区(市)科学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改造任务,做好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农村清洁取暖建设奖补资金申报、清算、拨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区(市)清洁取暖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农村清洁取暖改造项目实施,确保奖补对象认定规范准确,并做好日常质量安全监管和农户档案等管理工作。(2)年度工程建设任务结束后,各区(市)清洁取暖主管部门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建设验收和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鲁建城建字〔2018〕50号)《关于规范全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验收工作的通知》(清洁取暖办字〔2021〕11号)文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后相关台账经区(市)政府盖章确认后及时报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3)市清洁取暖建设推进办公室根据上报资料委托第三方开展暗访核查,市财政根据核查结果对奖补资金进行统一清算,并拨付相应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洁取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572375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清洁取暖办)


五、深化改革开放


28.内容概要:加强数字政府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云节点体系架构,完善一体化政务云平台和灾备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市、区(市)两级基础网络支撑保障能力。建立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实现公共数据集中汇聚、统一治理,持续推进数据共享和开发利用。完成金宏办公系统与“山东通”平台整合对接,全面推动机关办文、办会、办事“网上办、掌上办”。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大数据局


联系电话:85912327、85912858、85912698(市大数据局)


29.内容概要:落实“严控‘两高’、优化其他”总体要求,强化“两高”行业精准管理,严格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四类处置方式”“五个减量替代”等规定,对全市16个“两高”行业,彻底摸清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等底数实情,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全市“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建设工作,制定企业和项目两张清单,实行能耗煤耗单独核算、闭环管理,落实国家重点领域节能降碳工作部署。对增量“两高”项目,严格实施省级窗口指导和重点行业提级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电话:85911453(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30.内容概要: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85912444(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31.内容概要:支持青岛国际招商产业园内项目纳入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服务对象: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


申报材料: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


实施程序: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联系电话:83893259、83893253、8387238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85911222(市发展改革委动能推进处)


32.内容概要: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的,参照省标准,市财政对每个主体最高支持50万元。


服务对象:获评“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子商务主体”的青岛市企业主体。


申报条件:依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认定工作的申报要求。


申报材料:依据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山东省重点培育的跨境电商主体认定工作的申报材料要求。


实施程序: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发布申报通知,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商务局初审、市商务局审核、省商务厅认定、社会公示等,确定获评企业主体,预算批复后拨付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商务局电商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8139(市商务局电商处)


33.内容概要: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对新开直飞亚洲(地区)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执飞航点,第一个运营年度每班补助5至20万元,第二、三个运营年度补助依次递减,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新开直飞不定期亚洲(地区)全货机航线按新开直飞定期航线补助标准的50%执行;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


服务对象:航空公司或包机商。


申报条件:新开航线运营满一个运营年度。


申报材料: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报备案表;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书;支持民航业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国家民航局对新开航线批复文件的复印件;航班计划;航空公司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件)的复印件;支持申请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材料。


实施程序:一是提出申请。新开航线每一个运营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航空公司(包机商)向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提出申请。二是会审核定。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由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口岸办和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公司进行会审核定。三是资金拨付。根据会审核定意见,由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向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向市财政局和相关区市政府提出拨付意见,市财政局和相关区市政府按程序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国际机场集团在收到补助资金后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航空公司(包机商)。


对新开(续飞)洲际、远程亚洲、上合组织国家的货运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申报材料和流程按航线运营协议进行。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交通运输局铁路机场处,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8018695(市交通运输局铁路机场处)


34.内容概要:畅通物流运输,优化“陆海联动、海铁直运”模式,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实现在属地海关“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


服务对象:内陆地区外贸企业。


申报条件:内陆地区外贸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申请,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按照转关申报要求办理。


实施程序:1.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海关申报报关单。2.经属地海关放行的报关单进入转关申报。3.口岸海关核销转关信息,货物装船离港。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82955582(青岛海关)


35.内容概要: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2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1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省自然资源厅有新要求的,参照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执行。


服务对象:各区市人民政府。


申报条件:重大项目符合报批条件且急需开工。


申报材料:县级政府建设用地呈报申请书、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报告、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方案、踏勘意见、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被征地农民社保补贴资金到位证明、征地预存款单据、涉及林地(海域、生态红线)同意使用的证明、地块征地勘测调查清单、地块土地征收(收回)补偿安置协议、地块违法占地查处材料、县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地块勘测定界图及界址点成果表、地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地块城市(村镇)规划图、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图。


实施程序:各区市将材料提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执行(解释)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处,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联系电话:8389323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用途管制处)


36.内容概要:对符合“十强”产业的高新技术设备及关键部件进口,以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


申报条件:申报企业是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消费使用单位;进口产品符合“十强产业”目录,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进口报关;进口产品总额不低于规定标准等。


申报材料:(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等。(2)企业营业执照。(3)《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及电子数据。(4)《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及电子数据。(5)进口产品订货合同(非中文版提供中文翻译)。(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实施程序:商务等部门结合职能研究发布申报指南,企业自行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市)初审、市级审核、社会公示等,确定补助对象和金额,预算批复后拨付补助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联系电话:85918117(市商务局对外贸易处)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37.内容概要: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2年全市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3.7万个,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8591236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38.内容概要:将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救助标准,在2021年底保障标准基础上再提高8%以上。


服务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申报条件:(1)低保、特困人员;(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3)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报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报条件为具有本市户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二级。


申报材料:(1)低保、特困人员无需申报材料;(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无需申报材料;(3)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需填写《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户口本、身份证、残疾人证。(证件能通过调用电子证照等信息共享交换渠道获取的,免于提供实体证件。)


实施程序:低保、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救助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确定救助标准,指导各区市落实。


残疾人补贴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审定的发放名单和金额,按月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795553(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85795588(市民政局儿童福利处)、85795576(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处)


39.内容概要:对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群体发放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


服务对象: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


申报条件:享受该项政策的老年人必须为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和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


申报材料:农村老年人身份信息和经市民政局认定的第三方评估组织身体能力评估结果信息。


实施程序:85岁及以上自理农村老年人、60岁及以上2-5级失能和重度失智农村老年人获得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后,上述老年人当月通过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在我市备案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享受除长短期托养服务之外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消费满一定数额后,政府补贴资金于下月打入老年人的农村养老服务消费卡中。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795582(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40.内容概要:对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按照全市统一的居家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提供优质上门服务,并按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成本监测报告6.5折收取老年人费用的,对于优惠的3.5折折扣部分,区(市)民政部门以居家养老床位运营补贴的形式,给予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补助,补助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350元。


服务对象: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在我市备案的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并与老年人签约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


申报材料:街道(镇)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服务信息。


实施程序:区(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护理型家庭养老床位的服务质量,审核通过后兑现运营补贴,每两个月兑现一次。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795582(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


41.内容概要:统筹各级财政资金,2022年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全市22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服务对象:年初,由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研究提出当年扶持的区(市)。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以所扶持区(市)的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基础、财政收入和行政村数量等为依据, 确定扶持村的数量。2022年省里下达我市扶持22个村(平度、莱西各10个村,城阳2个村)。


申报条件:(1)区(市)、镇(街)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有工作规划,有具体措施,有能力配套,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强。(2)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村级管理规范有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发展集体经济有意愿、有共识。(3)村庄在资产、资源、区位等方面具备一定优势,有较好的基础设施条件和产业发展基础,适当向纳入乡村振兴 “十百千”示范创建工程的村倾斜。(4)拟发展的集体经济项目有潜力、可持续,优先考虑村党组织领办主导以及成长性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项目。2016年以来省财政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村或村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达到50 万元以上的村,不再纳入扶持范围。


申报材料:以区(市)为单位,编制上报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1)区(市)、镇(街)党委政府工作推进计划。明确目标任务、支持政策、推进措施、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方向、组织领导等内容。(2)扶持村工作台账。明确扶持村名称、地址、人口、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等基本信息;村党组织建设情况;村庄产业特点、发展规模;村集体所有土地等资源情况、经营性资产情况、村级财务管理情况;村集体拟发展的项目类型、经营组织管理方式、投资赢利模式及预期收益水平、经营收益分配机制等经营管理情况;村集体成员对拟发展项目认同情况等。


申报程序:(1)列入扶持范围的区(市)指导镇(街)认真开展调研,组织符合条件的村庄提报切合实际的发展项目;(2)成立专家团队,对项目的经营模式、发展潜力、预期收益等进行全面评审,遴选确定扶持村名单;(3)各区(市)实施方案报市级组织、财政和农业农村部门审核,经市级党委和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


联系电话:85853519(市财政局农业农村处),66999621(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


42.内容概要: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确保县域范围内原建制村村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11万元。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联系电话:85855852(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43.内容概要: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2022年中央补助资金,加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申报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农村脱贫享受政策、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


申报条件:2022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存在住房危险的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包括农村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严重困难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农村低收入困难群体。住房危险是指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农村住房危险性鉴定标准》及国家相关标准认定为C级或D级危房,由区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镇(街)政府组织认定,确实难以认定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请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申报材料: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程序:严格执行“农户个人申请、集体评议、镇审核、区市审批、签订协议、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的流程。(1)个人申请。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证明、低保、残疾等相关证明材料。(2)集体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并在村务公开栏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对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报镇(街道办)审核。对不符合补助条件或评议、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3)镇审核。镇(街道办)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住房和家庭经济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拍照。符合条件的,报区市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村委会,并说明原因。审核结果在镇(街道办)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4)区市审批。区市农村危房改造责任部门接到镇(街道办)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实地复核,组织人员上门进行房屋鉴定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根据住房危旧程度,核定资助方式及标准。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的镇(街道),并说明原因。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3天。(5)签订协议。区市农村危房改造责任部门将确定的危房改造户反馈到镇(街道办)后,要组织签定危房改造协议,明确责任、改造后房屋结构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补助资金、资金拨付方式等内容。对农户个人不具备改造能力、自愿委托镇政府(街道办)统一组织施工队伍集中改造的,改造完成验收达标后,由区(市)财政部门委托镇(街道)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给施工单位。(6)组织实施。区市根据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确保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年底前全部竣工。(7)竣工验收。改造住房竣工后,由区市、镇(街道办)建设部门牵头,财政等相关部门参与,对改造后的住房进行全面检查验收,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建设要求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并向市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情况报告。改造住房经验收合格后,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补助对象办理交接和入住手续,并在改造住房的显著位置设置“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标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78581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





(二)2022年延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共77项)





1.内容概要:对市级新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其中:企业已认定为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再认定为智能(互联)工厂,奖励5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新认定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依法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汽车整车企业可放宽至分公司)。


申报材料:(1)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申报表;(2)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已投入开发建设费用和年度运营维护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明细表、合同、发票、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6)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自动化生产线项目主要智能设备、控制系统、软件等购置费用证明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7)项目实施情况涉及内容、数据支撑所需的其它证明材料;(8)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9)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实施程序:(1)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2)确定奖补名单。根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交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3)拨付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确定奖补对象及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企业(单位)注册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单位)。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19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2.内容概要:面向智能软硬件投资500万元以上的5G、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分别开展年度“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活动,对评选出的十佳场景,按照智能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项目申报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府投资项目除外)。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申报条件:项目智能软、硬件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符合“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评选标准。


申报材料:(1)“5G十佳场景示范”“人工智能十佳场景示范”项目申报表;(2)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4)项目购置智能软、硬件的支撑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实施程序:(1)企业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向注册地所在区(市)的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报相关申报材料。(2)区市初审。区(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初审后,按规定时间将推荐文件、项目汇总表、申报材料的纸质版(一式三份)报送至青岛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中心,电子版(盖章文件需提供扫描件)通过金宏网发至“青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3)市级审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区市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复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认定或现场核查,并进行项目查重,核定奖补企业和奖补额度。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308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3.内容概要:支持行业领域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鼓励各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制造业中小企业购买和使用云计算资源及平台服务给予优惠,引导企业用户上云用平台。


服务对象: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19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4.内容概要:对企业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的竣工(上线)项目,按照投资额的2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实施两化融合改造的企业。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一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项目申报年度内在网络、工业软件、系统集成等方面完成投资50万元以上,且项目申报时已上线(竣工)并投入使用。


申报材料:(1)青岛市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资金申报书;(2)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3)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4)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5)项目资金投入情况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及明细表;(6)项目竣工(上线)并投入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7)企业两化融合评估报告;(8)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实施程序:(1)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2)确定奖补名单。根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交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3)拨付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确定奖补对象及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企业(单位)注册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单位)。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3081(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5.内容概要:对在我市注册法人机构的区域性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按照年度运营费用的20%给予补助,政策期内累计补助不超过200万元。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工业互联网安全服务企业。


申报条件:在青岛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网络安全相关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具备工控安全应急处置能力,拥有国家级工控安全应急处置资质。


申报材料:(1)工业互联网安全应急处置平台奖励资金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若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需提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年度运营维护费证明材料(包括明细表、发票、合同、银行付款凭证等)复印件;(4)年度开展工控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报告;(5)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实施程序:(1)发布申报通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公开发布项目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企业根据申报通知向当地工信主管部门提报申报材料;(2)确定奖补名单。根据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各区市提交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确定奖补对象和金额;(3)拨付资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确定奖补对象及资金安排意见函告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据此将资金拨付企业(单位)注册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资金拨付有关企业(单位)。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192(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互联网处)


6.内容概要:对经批准创建并认定的省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财政给予政策奖补,其中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标准参照省级标准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电话:66999682(市农业农村局发展规划处)


7.内容概要:按季度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增速、利率情况开展评估,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勉励”四个档次予以通报,引导金融机构持续提升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


服务对象:全市银行机构。


申报条件:无。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对全国性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分两组按季对五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其他全国性商业银行进行评估,根据小微、民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规则分别确定优秀档、良好档、一般档、勉励档银行机构名单并进行通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联系电话:80896239(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货币信贷管理处)


8.内容概要:2021年起,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对全市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


服务对象:村卫生室、镇街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申报条件:无。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2022年,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以及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完成80%以上。2023年,村卫生室普遍配备重点人群智慧随访设备及康复理疗设备,中心村卫生室普遍配备血液分析仪、除颤仪、心电图机等设备以及镇街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老年友善环境整治完成90%以上。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联系电话:85912519(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处)


9.内容概要:市级财政根据农村改厕后续管护覆盖率,按照农村户厕每户每年30元、农村公厕每座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列入市级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区(市),由区(市)统筹使用,重点支持农村改厕服务站建设、管护平台建设、抽粪车配置维护、管护保洁人员工资、户厕抽粪费用等。


服务对象: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申报条件:2016年以来改造的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符合《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公厕建设改造的通知》(鲁建村字〔2020〕9号)有关建设改造要求、经区(市)验收合格、对外开放、未享受其他管护财政补贴的农村公厕纳入奖补范围。


申报材料:农村改厕后续管护市级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及申请表;各区(市)纳入后续管护范围的农村户厕台账和农村公厕台账;各年度较上一年度管护范围变化说明及变化台账。


实施程序:(1)每年7月30日前,各区(市)农村改厕业务主管部门核定确认所管护的农村户厕座数和农村公厕座数,对应调整完善台账,编制本年度农村改厕后续管护奖补资金申请表,经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审核同意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提出奖补申请。(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各区(市)提报的申请材料,编制全市农村厕所管护资金年度预算、预算绩效目标以及分区(市)资金分配方案,报市财政局。(3)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编制的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编入下一年度市本级财政预算,并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相关区(市)。(4)各区(市)财政部门在收到本级农村改厕业务主管部门资金申请后,及时足额拨付奖补资金。(5)各区(市)农村改厕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建立考核奖励机制,结合各镇(街)管护的户厕和公厕数量,根据户厕规范升级工作、后续管护体系建设、公厕保洁管理水平和考核评估结果,科学合理分配奖补资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


联系电话:85723156(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处)


10.内容概要: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服务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条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材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


实施程序: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享受。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931159(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11.内容概要: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服务对象: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条件:符合政策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申报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及附列资料。


实施程序: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申报享受。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931130(市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


12.内容概要(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申报条件: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个条件的企业。


申报材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实施程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通过青岛市税务局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及各区、市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931497(市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内容概要(2):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服务对象:个体工商户。


申报条件: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申报材料:《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A表)》《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申报表(B表)》。


实施程序:定期定额户批扣时自动减半,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系统默认强制享受。通过青岛市电子税务局(https://etax.qingdao.chinatax.gov.cn/portal/)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https//etax.chinatax.gov.cn)办理。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3931752(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13.内容概要:根据省统一部署,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各项政策。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处,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联系电话:88018935(市交通运输局财务审计处)


14.内容概要: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


服务对象: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申报条件:无需申报。


实施程序:不再征收。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海事局财务处,市财政局税政处


联系电话:58761726(青岛海事局财务处),85855902(市财政局税政处)


15.内容概要: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服务对象: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申报条件:无。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免报即享。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财政局税政处,市税务局


联系电话:85855902(市财政局税政处)


16.内容概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


服务对象:航空公司。


申报条件:无。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由国家民航局清算中心征收时直接落实。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财政局税政处


联系电话:85855902(市财政局税政处)


17.内容概要: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


服务对象:国有企业混改项目委托方、成交方。


申报条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通过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


申报材料:委托方提交经批准的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


实施程序:委托方提交挂牌申请时,由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交易服务费按照《青岛产权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标准》(青价费[2006]184号)下降50%。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国资委


联系电话:66718918(青岛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18.内容概要: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联系电话:85780392(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19.内容概要:落实体育部门所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1977052(市体育局群众体育处),81979396(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


20.内容概要:创建10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和10个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8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66999664(市农业农村局乡村产业发展处)


21.内容概要:指导平度市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


联系电话:66999623(市农业农村局政策与改革处)


22.内容概要: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


服务对象:特色服务出口园区(重点围绕汽车飞机制造和维修、船舶和海工装备、工程机械、集成电路和软件研发、计算机通信和电子信息、家电和消费电子、重大装备及成套设备、生物医药等生产性服务以及人力资源、地理信息、知识产权、语言翻译、健康医养和游戏动漫等特色新兴服务。)


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的特色产业服务基础完善,从事相关特色服务出口的企业集聚度较高,服务出口规模和发展潜力较大、配套体系健全、自主创新能力较强,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好的示范性和引领性,产业服务具备较强的国际竞争力。(2)申报主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该产业服务贸易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将相关服务业发展列入地区发展规划,建立了有效工作机制或考核机制,因地制宜出台扶持政策,具备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3)申报主体已建立面向产业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在技术研发创新、产品检测、产品认证、人才培训、国际市场开拓、信息咨询等方面能为相关企业提供公共服务。(4)申报主体的产业服务质量稳定,知识产权明晰,出口秩序规范;申报主体的服务出口企业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环保或安全事故,没有违规、违法和失信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情况。


申报材料:(1)服务出口基地申请表(按申报服务出口基地类别填写相应申请表);(2)出口基地建设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基地概况(申报主体基本情况、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政府支持基地、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发展思路、目标与规划(结合本地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基地建设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发展目标应设置相应指标进行支撑),实施内容(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形成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实施内容),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围绕组织领导、协调推进、资金保障、监督考核等方面提出基地建设的具体措施);(3)为推动该产业服务发展和出口制定的政策措施等证明材料;(4)申报基地获得有关政府机关、行业协会表彰和获得荣誉认定等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材料。


实施程序:(1)申请出口基地,需由当地区(市)政府按照本综合评价办法,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出口基地建设的实施方案,明确基地的发展目标、建设内容、保障措施、部门职责分工。经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规定时限内向省商务厅提出书面申请。(2)省商务厅会同省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出口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出口基地备选名单,经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最终认定为出口基地,对社会公布名单。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联系电话:85910273(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


23.内容概要: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不低于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由市与区(市)两级负担。


服务对象:重大新项目、增资项目及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


申报条件:在我市已完成商务备案(审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项目)。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


申报材料: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证明;营业执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股东出资证明、FDI入账登记表、涉外收入申报单;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报表。


实施程序:申请企业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可于每年3月起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申请提报企业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由项目所在区(市)商务(投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企业查验相关申报材料。区(市)商务(投促)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核实项目到资情况和真实性,并于材料审核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提报所在区(市)政府(管委)有关会议研究审议,提出奖励名单。奖励名单由各区(市)政府(管委)负责通过当地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各区(市)政府(管委)确定奖励意见,填报《青岛市境外投资者来青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定期报送至青岛市商务局。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商务局外资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8123(市商务局外资处)


24.内容概要(1):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


服务对象:铁路运营企业。


申报条件:铁路运营企业根据业务实际需要,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


申报材料:无。


实施程序:通过95306系统提报进、出口快通申请信息,包括舱单信息和申请信息。


政策执行(解释)部门: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82955582(青岛海关)


内容概要(2):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


服务对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代理人。


申报条件:提前申报的货物可以在船舶抵港后自动放行、实现船边直提,对于出口大宗散装货物,企业可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海关批准后可实施边运抵边装船。


申报材料:依港口要求提供。


政策解释部门及电话: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82955582(青岛海关)


内容概要(3):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


服务对象: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


申报条件: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但不包括海关需要查验处理或者其他处置的情形。


申报材料:货物和快件报关单。


实施程序:按货物和快件要求申报。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青岛海关


联系电话:82956851(青岛海关)


25.内容概要: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服务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申报条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程序:汇总纳入年度经营业绩情况总结报告、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或清算报告。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3786840(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26.内容概要: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


服务对象:市属国有企业。


申报条件: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申报材料:相关证明材料。


实施程序:纳入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或清算报告。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83786838(市国资委考核分配处)


27.内容概要(1):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各负担1000万元。


服务对象: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并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申报条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可纳入奖励政策补助范围。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公告、发放资质证书为准。


申报材料:(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核准公告;(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营业执照;(4)山东省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实施程序:(1)符合申报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向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奖补申请及相关材料;(2)企业所在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区(市)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3)企业所在区(市)向市级主管部门提报奖补申请及相关材料;(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政策解释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06357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内容概要(2):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各负担1000万元。


服务对象:2021年1月1日起,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建筑企业。


申报条件:2021年1月1日起,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建筑企业。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重新核定、发放资质证书并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变更为准。


申报材料:(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核准公告;(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3)企业营业执照;(4)山东省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建筑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实施程序:(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政策解释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06357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8.内容概要: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


服务对象: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


申报条件:(1)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2)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申报材料: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


实施程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处


联系电话:82880291(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处)


29.内容概要: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


服务对象:省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


申报条件:科研创新能力突出、成果转化绩效显著。


申报材料: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申报书。


实施程序:直报省科技厅。


政策解释部门: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85911346(市科技局)


30.内容概要: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用地,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等民生工程用地,做好“两规”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区(市),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新增用地规模。


服务对象:原国务院,省市批复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区域。


申报条件: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必须以确定的省级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和民生工程(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类型项目)作为调整依据。


申报材料:(1)“两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包括规划执行情况、评估结论等。(2)规划修改方案。城市(镇)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两规”协调性与修改的必要性分析,与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分析;修改后对主要控制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等有关材料。对于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修改方案要增加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来源分析。调整方案纸质卷需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盖章。(3)省级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的认定依据。(4)图件。2018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修改前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中心城区、镇区规划图或市、县、镇域规划图)。上述图件均应标注各项目用地位置,并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盖章。(5)批前公告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说明,依法需要听证的提供听证公告、笔录、纪要。(6)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厅对“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进行技术审查的请示(附市级初审意见)。(7)有关文本、图件、矢量数据及有关文件、证明材料扫描件电子光盘。


实施程序: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进行修改,并经项目所在地市、县(市)规委会、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省自然资源厅技术审查,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审查意见对“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审查通过后,按程序由省规委会办公室报请省规委会审议。修改方案经省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委会会议纪要对“两规”一致性修改方案进行修改,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审批。


政策执行(解释)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处,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联系电话:83893245(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空间规划处)


31.内容概要: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消化任务,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


申报条件:批而未供土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闲置土地开工、收回、置换。


申报材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施工许可证、现场照片、收回协议、置换协议、政府批复。


实施程序:各区市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政策执行(解释)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8389325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32.内容概要: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引导企业参与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企业市场化收购农民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


政策执行(解释)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6724(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储备处)


33.内容概要: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对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智能家电、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高端化工等产业领域实施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可适当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服务对象:在青岛市注册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申报条件:具体按照专项实施细则执行。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911528(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划与技术改造处)


34.内容概要:支持重点产业链引进尖端技术人才,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对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中,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由各区(市)按照省级政策给予奖励。每年组织实施六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积极享受研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服务对象:重点产业链引进尖端技术人才的青岛企业。实施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的青岛企业。


申报条件:在“十强”产业和未来新兴产业领域,上年度研发费用不低于500万元且增幅达到10%以上的重点企业,年薪高于100万元的研发一线人员。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技术创新项目,重点鼓励先进制造业相关领域关键技术和工艺、重大装备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申报材料:山东省重点产业链尖端技术人才申报书。企业登录“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申报系统”(http://kejichu.smeqd.com)申报。


实施程序: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作部署,组织各区市做好推荐上报工作。按照“全年在线申报、分批审核立项”的工作机制,每两个月下达一批青岛市企业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联系电话:8591121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处)


35.内容概要: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服务对象:凡在本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申报条件: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


申报材料:(1)企业提供《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企业可通过青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自行打印);(2)建设单位减免配套费申请;(3)土地权属证明;(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有变更需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审查意见书》);(5)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设的批复;(6)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含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实施程序:企业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驻市民中心申请,携带“4.申报材料”中的各项材料原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及原件扫描件各一份。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发展中心),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66209554、8593390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36.内容概要:对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各区(市)可参照《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产业发展相关政策,进一步细化执行项目范围并实行动态调整,实施灵活的用地政策,为企业直接降低用地成本。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服务对象: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属于国家、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符合详细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自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事项不需要申报,直接办理后续手续。


申报材料: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


实施程序: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


政策执行(解释)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83893259、83893253、8387238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37.内容概要:积极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降低制造业企业初始用地成本。对以弹性年期出让的工业用地,出让价格按照实际出让年期占最高出让年期的比例确定,出让期届满且达到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约定条件的,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续期。


服务对象:工业企业。


申报条件:国有工业用地。


申报材料:市、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


实施程序:市、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拟定供地方案、发布土地出让公告时予以明确。


政策执行(解释)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联系电话:83893259、83893253、83872382(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处)


38.内容概要: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


政策执行(解释)处室: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行政审批局


联系电话:85911453(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处)


39.内容概要(1):鼓励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依托市、区(市)两级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广泛开展存量基础设施项目梳理工作,建立本市基础设施REITs项目储备库,确保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应入尽入”。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发行基础设施REITs创新投融资模式,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