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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发展改革委甘肃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各市州、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农林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保障建设用地合理需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用地范围。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引导农村产业在县域范围内合理布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易造成环境污染、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聚集;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可根据需要在行政村内依据自然地理格局,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内、与现有农村居民点相邻连片安排建设用地;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三、科学安排规划规模和用地计划。按照城乡融合发展的要求,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在县域范围内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农村产业发展用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支持零星分散的乡村文旅设施及农村新产业新业态用地。市县要按照“要素跟着项目走”的原则,优先安排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确实不足的,由省级统筹解决,应保尽保。


四、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在村庄规划确定的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视为符合规划;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符合规划约束性要求、不改变房屋主体结构、确保房屋安全的前提下,征得相邻用地主体同意后,利用合法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发展民宿等农村产业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和用途变更批准手续。


五、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依法依规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六、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各地在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中开展村村挂钩、村镇挂钩,或以乡镇、村为单位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探索在农民集体依法妥善处理原有用地相关权利人的利益关系后,将符合规划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七、保障农业设施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国家和省上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使用。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建设对耕地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