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通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的通知
陇政发〔2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行为,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1.拟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底价评估时,必须选择经过遴选的、具有规定土地评估资质、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的土地评估机构。
2.规划为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的公开出让,首次出让必须有三家以上单位或个人参加竞买,并以拍卖方式出让。如果第一次土地拍卖流拍,对该宗地组织第二次公开出让时,可按照实际竞买报名人数确定公开出让方式。
3.对公开出让土地的出让公告,除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当地主要媒体、本单位网站发布外,还应在周边城市有影响的媒体上发布。
4.土地出让保证金最高可按出让公告公布的起始价总额的120%收取。
5.对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不含矿山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外的其他用地,除划拨用地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用地外,凡是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公开出让方式可按照实际竞买报名人数确定。
6.审查出让条件,严禁“毛地”出让。
(1)达不到“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的宗地不得出让;
(2)征地拆迁工作未完成,未清表或清表不彻底的宗地不得出让;
(3)拟出让宗地涉及土地权属纠纷未调处完毕、违法行为未查处到位的不得出让;
(4)未明确宗地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
7.市本级和各县区要依据上一年土地供应和使用以及土地征收和储备情况,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全年的土地出让计划,经政府审定、批准和公告后,根据市场需求,适时出让土地,防止定向出让土地问题的发生。
8.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时,对政府招商引资企业与其他土地竞买人应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确保土地出让公开、公平、公正。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由本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宗地规划条件,载明规划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净用地范围、建筑物高度、建筑退距、地下空间、停车位数量以及其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
10.强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约定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自交地时间起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年。
二、国有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变更
11.国有建设用地确需变更用途的,须取得出让方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经评估补缴或退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签订补充合同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12.国有建设用地确需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指标的,须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再由土地管理部门以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划条件经评估补缴或退缴土地出让金和签订补充合同后,办理土地变更手续。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13.严禁擅自改变土地规划用途出租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国有土地,实行短期租赁,租赁时间累计不超过5年;对需要修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后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实行长期租赁,租赁时间累计不超过20年。对土地租赁时间累计超过20年的,一律以公开出让的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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