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
东政办发〔202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建立尊崇消防救援职业的荣誉体系,充分保障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家属权益,切实增强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8〕50号)、《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关于建立全省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鲁应急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荣誉保障
(一)对在消防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重大节日和重大勤务任务期间,各级党委、政府安排走访慰问消防救援队伍。举办有关重大庆典活动时邀请消防英模代表参加。(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
二、社会优待保障
(一)消防救援干部因工作需要跨地区调整交流的,各级和有关部门按照相应权限,比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山东省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细则》等规定,做好家属随调或随迁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全市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参照省、市有关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执行,在每年教育部门出台相关招收政策时予以明确。(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三)退出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四)消防救援人员(含直系亲属)凭有效证件(证明)在市内医院享受挂号、诊治、住院优先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五)市内各公共服务场所对外办事窗口(如机场、车站、码头等场所)设置带有“消防救援人员优先”标识,消防救援人员凭有效证件可享受优先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六)消防救援人员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现役军人同等优待政策。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乘坐火车、客运班车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与残疾军人同等客票优待;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时,享受免费优待。(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七)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时,享受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关标识。(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生活待遇保障
(一)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的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
(二)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责任单位:市退役军人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三)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标准〔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增发一次性补助金;多次获得奖励的,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消防救援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等事宜参照全市地方行政单位在职人员标准执行;消防救援人员符合当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的,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财政预算保障
消防救援队伍地方财政保障经费按照《东营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方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五、干部培训交流
建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培养交流机制,将消防救援领导干部纳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培训范围;探索畅通消防救援干部和地方党政干部的交流渠道,推动形成良性工作机制,保持队伍生机活力和战斗力。(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
本意见自2022年2月22日起施行,与国家、省后续出台的相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省相关政策为准。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机制的意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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