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庄市财政局关于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2020-05-28 枣人社发〔2020〕4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枣庄高新区党群工作部,省属驻枣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技工院校(含省属):
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24号)、《
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通知》 (
鲁人社发〔2019〕31号)、《
枣庄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枣财社〔2019〕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面向各类企业(含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下同)全面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制(以下简称“学徒”)。全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目标任务,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的年度培养目标,结合全市高质量发展需求制定。
二、学徒培养的内容
(一)企业和培训机构是学徒培养的“双主体”
1.企业是学徒的用人单位和培养主体,负责提出学徒培养需求,承担学徒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在枣庄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且信用记录良好;
(2)重视职工培训,建立待遇与技能挂钩的激励机制;
(3)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
2.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培训机构主要包括技工院校等全日制教育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非全日制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的中、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质;
(2)培训职业(工种)应有国家或省颁布的相应国家职业标准;
(3)社会信誉度高,无重大失信或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承诺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3.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内容与期限、考核评价和双方权责等内容。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
新型学徒制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市属企业的新型学徒制培训由企业所在区(市)负责。企业和培训机构开展新型学徒制培养须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含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下同)、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统筹负责辖区内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和年度计划,实施目录清单管理,确定企业和培训机构目录。各区(市)确定的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要统一面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全市新型学徒制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中央驻鲁、省属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设立的培训机构可参加我市组织的培训机构目录申报。
四、培训要求
(一)培训计划。实施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和培训机构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包括培养方案、培训大纲、教材和考核评价方案等。培养内容由企业会同培训机构根据岗位需求,结合国家或省颁布的职业标准共同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培养方案应合理确定学习课程内容和课时总数,统筹安排专业基础、操作技能等课程的时间与比例,其中理论学时应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确定。严格落实国家教材建设的要求,严禁使用盗版或非法出版教材。
(二)培养模式
1.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培养新型学徒。企业应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学徒提升实操技能,培养能够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专职指导教师,负责学徒培养的教学任务,并积极运用“互联网+”、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模式。
2.实行全日制教育的技工院校要对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籍注册,实行学分制管理,完成规定学习任务的,颁发相应毕业证书。技工院校要制订相应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实行弹性学制,可以适当放宽技工教育学制年限、课时要求,但不得少于2年。
(三)强化企业考核责任。学徒培训期满,企业应对每个学徒培训期间的表现情况和培训结果是否合格出具书面考核鉴定意见,作为培训考核的主要依据。学徒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
五、经费投入及培训补贴
(一)企业投入保障。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机构应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支出的有关费用,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府培训补贴。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和个人按《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枣庄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
枣政办发〔2019〕8号
)、《
枣庄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枣财社〔2019〕19号)的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规定渠道列支。补贴标准按照培训职业(工种)等级、耗材情况确定。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6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部分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企业申领新型学徒制预支补贴资金,要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预支)》、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训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培训计划、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
培训任务和考核鉴定完成后,企业向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其余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结算)》、《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花名册》、学徒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毕业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出具的税务发票、企业为培训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材料等。
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审核企业培训补贴申请,及时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给符合条件的企业。
(三)职业技能鉴定及社保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企业学徒,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企业学徒中符合《
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补贴标准均按照
枣财社〔2019〕1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项目监管。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培训过程管理,推动建立基于互联网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和监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备案审核制度,实现信息联通共享。监督指导企业严格考核验收,建立培训台账,保存学徒的姓名、身份证号、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过程记录、考核成绩、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鼓励企业、培训机构通过信息化的手段,及时、准确、全面掌握培训实施状况。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不定期对培训过程组织检查,主要检查学徒培养方案落实情况、培训质量、培训秩序等,以此作为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不定时对区(市)学徒制开展情况进行实地督查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学徒培训经费保障工作,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有条件的区(市)可安排工作经费,对学徒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建设管理平台开发等给予支持。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
枣财社〔2019〕19号等规定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资金用途。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强化组织实施。将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纳入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指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年度将学徒培养目标任务下达给各区(市)。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每年12月15日前将工作情况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附件:1、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
2、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表(企业)
3、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请表(培训机构)
4、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预支)
5、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请表(结算)
6、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花名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0日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技与职建科)
附件1:
枣庄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
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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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补贴标准
(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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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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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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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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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职业能力培训项目、五级(初级工)或同等职业技能等级培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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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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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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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中级工)或同等层级的职业技能学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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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耗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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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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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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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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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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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高级工)或同等层级职业技能等级学徒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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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耗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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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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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耗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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