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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2-02-18 来源: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各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各区(市)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发〔2021〕14号)精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8日


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奖励实施细则

  根据《青岛市进一步支持打造创投风投中心若干政策措施》 ( 青政发〔2021〕14号),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创投风投机构是指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登记、备案的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投资是指创投风投机构直接对企业实施股权投资;企业是指非上市实体企业;我市企业是指注册在青岛市的企业;市外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青岛市的企业;我市投资额不含母基金投资子基金的金额。


  一、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新设机构奖励、已有机构增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2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扣除政府性出资后,按照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4.申请材料


  按照“注册地优先”原则,由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或基金管理人与出资人一致同意的注册在我市的普通合伙人进行申请。注册地均在我市的,协商一致后,由一方进行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中基协登记、备案证明;


  (5)所有出资人实缴到位到账回单;


  (6)我市商业银行机构托管协议;


  (7)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8)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9)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0)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1)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12)基金落户由管理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3)基金落户由普通合伙人申请奖补的,需提供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所有出资人签字盖章的同意书;


  (1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特大型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1)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登记、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的创投风投机构。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增资的。


  2.奖励条件


  (1)新设创投风投机构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2)我市已有创投风投机构或2021年7月1日起由市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及以上;


  (3)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4)投资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不低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的10%,或对地方直接产生的经济贡献大于奖励金额(在政策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5)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未到2000万元的,按前款(一)规定执行;


  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达到100亿元后,按照前款(一)规定,获得奖励资金已达到2000万元的,若扣除政府性出资后实缴资金或实收资本仍在10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累计不超过5000万元。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三)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机构奖励


  1.奖励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完成中基协备案,且在我市取得营业执照,并对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龙头产业培育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


  2.奖励条件


  (1)实缴资金达到200亿元及以上(扣除政府性出资);


  (2)实缴资金托管在我市商业银行机构;


  (3)符合监管要求,经营合法合规。


  3.奖励标准


  按照机构在我市落户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给予专项配套支持和奖励(含按照前二款规定已获得的奖励)。


  4.申请材料


  参照新设机构执行。


  二、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一)加大对投资我市实体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1年7月1日起,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基金。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


  (2)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3)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4)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给予奖励。


  4.申请材料


  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申请表;


  (2)投资明细表;


  (3)基金及基金管理人承诺书;


  (4)中基协登记或备案证明;


  (5)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投资协议;


  (7)申请人出具加盖公章的股权穿透结构图,并列明政府出资比例计算过程;


  (8)投资款付款回单和被投企业到账回单;


  (9)政府性出资汇款回单;


  (10)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1)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企业股东名册;


  (12)被投企业出具的投资款出资证明;


  (1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鼓励创投风投机构投早投小投科技


  1.奖励对象


  在我市注册,自2021年7月1日起,投资我市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且持股超过2年的创投风投基金。


  2.奖励条件


  (1)被投企业为在我市注册且进行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和人才企业;


  种子期项目是指:未超过两轮外部机构投资且符合以下条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生物医药领域企业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50人,投资时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2000万元。


  人才企业是指:青岛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里A、B、C、D类人才长期所在企业;在“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新锐青岛”系列创新创业大赛、“市长杯”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山东(青岛)博士后创新创业成果大赛”等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及青岛各区(市)人才大赛(赛事须经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认可)中的获奖项目所在企业;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项目,包括:根据《青岛产业领军人才(团队)选拔管理办法》,评选出的聚焦我市重点发展领域、具有良好产业化前景、能推动产业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的领军人才(团队)项目所在企业。


  以上人才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总部在青岛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且正常运营;或总部注册地不在青岛,但承诺在12个月内将注册地迁入青岛,且正常运营。


  (2)直接持股超过2年;


  (3)投资资金已全部到位(投资协议约定分期、分批到位的,可按年度分期、分批给予奖励);


  (4)不包括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项目基金;


  (5)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我市政府引导基金政策及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约定需返投青岛的金额不享受投资奖励;


  (6)与前文投资奖励就高、不重复享受。


  3.奖励标准


  在奖励年度内按本奖励年度投资总额(扣除政府性出资)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每只基金每年累计奖励金额最高500万元。


  4.申请材料


  由注册在我市的基金申请。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公章、一式两份):


  (1)当地社保中心出具的投资时被投资企业社保基金缴纳记录;


  (2)投资款到账前经审计的被投资企业财务报表;


  (3)行政审批部门出具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历史记录;


  (4)被投企业为人才企业的相关证明材料;


  (5)被投企业为种子期科技型企业的认定证明材料;


  (6)其他材料参照本条第(一)款“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


  三、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一)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返投比例不少于1.1倍


  1.适用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直接参股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母基金在我市投资额:母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之和。


  (2)直投基金在我市投资额: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全部到位的金额。


  (3)引导基金出资额: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之和。


  (二)放宽参股基金投资我市企业的认定标准


  1.适用对象


  市、区(市)两级政府引导基金在投的母基金及直投基金,且在中基协完成备案的。


  2.认定标准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认定标的: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以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新增投资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我市企业。


  认定额度: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企业并已到位的投资额。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该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新设企业中的实缴注册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或其管理人从外地引进落户我市的企业。


  认定额度:迁入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我市企业控股的市外企业。


  认定额度:实际投资额度×投资前我市企业在认定标的中的持股比例。


  (6)基金管理人(含母基金所投子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认定标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管的其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在管其他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在管其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资本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7)与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


  认定标的:与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的管理公司或基金,新增投资我市企业或为我市引进落地的企业,且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


  认定额度:基金新增实际投资我市企业的额度、管理公司或基金为我市引进落地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额或账面净资产额(从高计算)。


  (8)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不在上述七类认定标的内的其他投资,由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比照上述七类认定标准另行认定。


  (三)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政府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


  1.适用对象


  自2021年7月1日起,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的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出资人及关联方。


  2.认定条件


  该基金投资我市企业投资额达到政府引导基金出资额的1.1倍。如为主投初创期、早中期的基金需同时满足对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基金实缴规模的60%。


  3.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基金已完成投资地域、投资领域及投资阶段等政策指标情况说明;


  (3)购买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明文件);


  (4)合伙人会议决议文件;


  (5)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4.审核程序


  购买方向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申请,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四)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奖励力度


  1.奖励对象


  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管理机构。


  2.奖励条件


  (1)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将符合引导基金投资领域的外地企业引入我市注册经营的;


  (2)投资时被投企业在我市注册;


  (3)基金及引入企业需承诺基金存续期间或我市政府引导基金退出前,该企业不得迁出我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