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4〕4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1-29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所转法规自2016年5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5号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15号 2004-01-29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自2016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重新修订颁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部分内容已不适用。
为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法处理印花税有关违章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