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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19〕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采矿权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


(一)采矿权审批登记分为划定矿区范围、新设、延续、变更(包括扩大矿区范围、缩小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开采方式、采矿权人名称、转让变更)和注销五种类型。


(二)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应按照本通知附件1、2要求提交内容一致的纸质、电子文档各一份。申请人应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提交纸质复印件的,应出示原件,经验证一致后收取;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并加盖申请人印章,复印件为多页的,除在第一页盖章外,还应在整个资料上加盖骑缝章。提交电子文档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5号)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供。


(三)向市局申请办理采矿权审批登记的,申请人应向矿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查询要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附件3的格式要求将查询结果报市局。


(四)2018年7月1日起,采矿权申请的范围拐点坐标全面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2018年7月1日前申请采矿权审批登记的,可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也可继续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收到1980西安坐标系申请资料的,由审批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完成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转化,采矿许可证上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坐标标注。


(五)根据《行政许可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时限的要求,划定矿区范围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和采矿权转让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决定。


采矿权转让审批与转让变更登记并案办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5日内作出决定,转让公示时间不计入审批登记时限。


二、严格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


(六)矿区范围应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禀赋、自然地形地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条件、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以及矿区土地综合利用,在科学论证基础上,合理确定开采范围和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一次性整体划定。


露天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时需充分考虑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要求,满足分台阶开采和安全开采需要。对可以整体开发的山体,不得分割划界,尽可能实现整座山体移平式开采;不能整体开发的山体,原则上按照等高线进行划定,不得将山脊线作为矿界,最大程度减少终了边坡的面积。


地下开采矿山划定矿区范围应综合考虑地形地貌、开拓方式、工业广场、采区道路、地面建构筑物建设、场平整治工程建设需要、同一矿体不同矿权或不同矿体矿权增划资源、整合等因素,合理划定标高范围。


(七)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的,应提交本通知规定的要件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以招标拍卖挂牌及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在签订出让合同时,视为取得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再单独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八)《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的第三类矿产,可直接设置采矿权;通过单井单工程已一次性查明资源储量的地热、矿泉水、岩盐等矿产,可不分勘查程度,直接设置采矿权。


建筑石料用灰岩的储量规模划分标准执行《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中建筑用石材的储量规模划分标准。


(九)矿产资源应以划定的矿区范围为单位进行整体出让,禁止以分期限、分批次、分矿层等方式部分出让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采矿许可证登记的矿区范围应当与出让合同的矿区范围一致,禁止将出让矿产资源范围外的区域登记在采矿许可证中。


(十)建筑用砂石土矿,包括石灰岩、白云岩、砂岩、天然石英砂、粘土、页岩不得以协议出让方式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有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的,其中有一种矿种按规定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的,整个矿区范围的矿产资源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


(十一)新设采矿权矿山服务年限最低5年,小型矿山最高不超过10年、中型矿山最高不超过20年、大型矿山最高不超过30年。


采矿权出让年限原则上应与矿山服务年限一致。其中,地热、矿泉水矿不分服务年限、生产规模,出让年限不低于5年;整合矿山、服务乡村振兴战略项目资源保障的矿山、已建矿山顺延合同期限、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改革过渡阶段需要补征收采矿权价款或出让收益等需要修订出让合同的,不受最低服务年限5年限制。


(十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原则上应与采矿权出让合同年限一致,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年限办理采矿权登记。


本通知施行前,已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在本通知施行后,对符合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采矿权,在出让合同年限内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应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年限办理采矿权登记。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综合运用矿山储量年报审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抽查、日常巡查、土地矿产卫片检查、遥感监测等多种方式,强化对矿山开采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十三)矿山生产规模变更审批登记取消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做好采矿许可证上“生产规模”的记载服务。


煤矿的生产规模,按照煤炭主管部门批复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记载;新建非煤矿山的生产规模,按照审查通过的《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及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记载;已建非煤矿山需要变更生产规模的,可依次按照生产主管部门核定的生产规模、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认定的规模、审查通过的开采设计规模、审查通过《划定矿区范围储量核实及开发利用方案》确定的生产规模进行记载,在办理其他登记事项时一并变更,不单独办理生产规模变更记载服务。


(十四)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清理采矿权出让合同和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足6个月的采矿权,对符合政策要求、需要延续的,提前开展前期技术报告工作。


对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采矿权设置准入规定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延续。


(十五)新设和扩大矿区范围的非油气采矿权之间垂直投影范围禁止重叠;已设非油气采矿权之间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可按以下方式处理:


1.能够整合的,整合为同一采矿权人;


2.无法整合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期限届满后,符合延续条件的,调出垂直投影重叠范围,可按规定进行出让;不能调出垂直投影重叠范围,或调出垂直投影重叠范围后无资源储量的,如确需继续开采的,应出具有权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书,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不再延续采矿权,对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双方应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后,按规定进行出让;


3.本通知施行前,已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与出让合同出让年限不一致的,在本通知施行后,需要在出让合同年限内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双方应签订互不影响和权益保护协议。


(十六)以探矿权转采矿权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需要转让的,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可先完成有偿处置后再申请转让,也可计算出有偿处置的费用后,由转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时约定缴纳主体和期限,办理转让变更登记后,依法缴纳。


国有矿山企业申请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应取得有权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七)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6号)施行前已完成的下列事项,按以下方式处理:


1.已下达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批复预留期自动延续至其采矿登记申请批准并领取采矿许可证之日;


2.原矿区范围划定或采矿权登记按主矿种确定的,在申请采矿权新设登记或变更登记时,应当按新的经评审备案的储量核实报告主矿种和共伴生矿种进行登记。


(十八)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大力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对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交通、水利等乡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允许以乡镇(街道)、村、社等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建的各类营利性法人的名义,在符合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就近定点设置本项目所需的用作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采石场。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快出让前期工作进度,探索多部门联合审批,简化办证程序和要件。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履行好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工程结束后应予以关闭,并按监管职责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复垦复绿。


(十九)坚定不移走矿业绿色发展之路,新建矿山在出让合同中约定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标准,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和违约责任,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不得建设和投产;已建矿山要加快改造升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矿山所在地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其补充签订绿色矿山建设协议,约定绿色矿山建设目标和违约责任,2021年1月1日起,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得增划资源。


未履行或未完成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绿色矿山建设任务和目标的,有权部门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依法予以限期整改、罚款、停产整顿、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录、限制增划资源和延续采矿许可证、责令关闭,以及追究其继续履行绿色矿山建设义务、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出让合同等违约责任。


三、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


(二十)采矿权审批登记中涉及采矿权出让收益的,应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7〕3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一)2018年1月26日,《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公开发布后,对2017年7月1日后出具采矿权评估报告,且评估价、出让底价、起拍价或成交价低于基准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协议出让的,尚未签订出让合同的,应修订评估报告,再按照评估价、基准价就高确定出让收益;已签订出让合同的,应按照基准价标准补征收出让收益,并修订合同。


2.招拍挂出让的,尚未会审确定底价的,以不低于基准价的标准确定底价;已会审确定出让底价、但尚未委托招拍挂的,应重新按照不低于基准价的标准确定底价;已会审确定出让底价、已委托招拍挂、但尚未开展招拍挂交易的,应终止出让,重新按照不低于基准价的标准确定底价,委托招拍挂;已成交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的,应按照基准价的标准补征出让收益,签订或修订出让合同。


2017年7月1日前出具评估报告未完成出让,且评估价低于基准价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2017年7月1日后至本通知施行之日已经完成出让、签订成交确认书或采矿权出让合同的,应按照基准价的标准补征出让收益,签订或修订出让合同;


2.自本通知施行之日尚未完成出让的,应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二十二)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以2017年7月1日为节点,清理探矿权转采矿权是否完成有偿处置和各类采矿权剩余资源储量、新增矿种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足额征收出让收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原《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采矿权申请要件资料清单


2.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19年12月7日


附件1


采矿权申请要件资料清单


一、划定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说明:该要件材料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查明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各一份;

4.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5.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6.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采矿权新立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新立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权出让合同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6.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原件一份(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复印件各一份;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0.勘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注销勘查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份(仅限于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的情形);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外商申请的情形);

12.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煤炭采矿权或外商申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最新版)》中限制性矿种的情形)。

三、采矿权延续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及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提交原采矿权占用储量登记书和剩余保有资源储量证明材料,属大中型资源储量规模的,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近三年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其他情况剩余保有资源储量的证明材料为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仅限于未提交过方案或方案已过期限的,以及其中一个超过有效期的情形)。

四、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新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原、新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1.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五、采矿权变更登记(缩小矿区范围)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原、新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原、新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各一份(开采范围和占用储量不变化的,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和调整原因,附具缩小矿区范围后的拐点坐标、矿区范围土地和储量计算图,不再重新编制报告);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六、采矿权变更登记(开采主要矿种、开采方式)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新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8.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评审意见书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9.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一份;

10.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七、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人名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变更后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一份(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批准文件等);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人为外商的情形)。

八、采矿权变更登记(转让)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和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原件各一份;

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采矿权转让合同原件一份;

8.矿山投产满1年的证明材料,其中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间转让外,应提交矿山投产满10年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

9.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意见(仅限于国有资产企业转让变更申请);

10.转让公示无异议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11.新的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情形)。

九、采矿权变更登记(司法裁决)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生效的判决书或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各一份;

5.新的经评审备案的评审意见书、原占用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文件复印件一份(仅限于采矿权受让人为外商的情形)。

十、采矿权注销登记应提交的申请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原件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一份、涉及委托办理的,委托书原件一份、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原件一份(仅适用于市级审批登记的情形);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一份;

5.采矿权出让合同复印件一份;

6.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或有偿处置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包括采矿权出让收益缴纳票据或凭证、分期缴款批复等);

7.停办(关闭)矿山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复印件一份;

8.地质资料汇交凭证或无需汇交地质资料意见表复印件一份;

9.关闭矿山报告或完成报告、终止报告原件一份(报告中应包含矿区范围图、矿山开采现状及实测图件、储量动用及剩余情况、土地复垦利用情况或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情况、矿业权占用费或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及相关票据等)。






附件2


划定矿区范围

申 请 书





申  请  人                            (签章)

矿 区 名 称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申请人: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人名称。

2.矿区名称:填写申请人为开采矿产资源所申请的矿区名称。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采矿权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申请人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7.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他主矿种。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0.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1.预留期限:首次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不得超过3年。

12.探明地质储量:填写已审批的地质储量数据。

13.可采地质储量:按初步设计可利用的资源储量填写。

14.探矿权取得情况: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16.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采主矿种


所在行政区


共伴生矿种


总 储 量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预留期限

探明


地质


储量


可采


地质


储量


探矿权

取得情况


备注

























开采深度:        米至        米标高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涉及基本农田面积:         平方公里

无法避让的理由:



采矿权

新立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申请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应与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注册资金: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资金数额。

7.开采主矿种、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共伴生矿种。

8.设计规模:按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或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9.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10.投资额:经论证的建设项目投资资金数额。

11.资金来源:贷款、自筹、股份制及其他融资方式。

12.设计服务年限:矿山设计服务年限。

13.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拟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

14.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5.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与备案时间、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具体情况。

16.探明的地质储量:填写已评审备案的地质储量数据。

17.设计利用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利用的地质储量。

18.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矿石品位(级、煤质牌号等)填写。

19.综合回收矿种及品位、储量: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分别填写综合回收的矿种、品位及储量。

20.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21.采矿方法、选矿方法: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填写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选矿方法。

22.采矿回采率、矿石贫化率、选矿回收率:根据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确定的参数填写。

23.最终产品及主要参数:矿山生产出的最终产品(原矿或选矿、洗煤产品),及其作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指标参数。

24.探矿权取得方式说明: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探矿权取得的方式包括申请在先、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25.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申请国家出资形成矿产地采矿权的,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及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标识处。

2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填写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

2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28.矿区面积:按矿区实际面积,填写其平方公里数。

29.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的费率乘以矿区面积,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户银行


帐   号


注册资金


开采主矿种


共伴生矿种


设计规模


总 储 量


投 资 额


资金来源


设计服务年限

所在行政区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


探明的地质储量


设计利用储量


矿石品位

(级、煤质牌号)


综合回收矿种

及品位、储量


开采方式


采矿方法


选矿方法


采矿回采率

        %

矿石贫化率

            %

选矿回收率

%

最终产品及

主要参数


探矿权取得

方式说明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

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处置方式说明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备 注





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采矿权

延续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原采矿许可证号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6.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7.总储量:应为最新的经评审通过的开采矿种总地质储量,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8.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9.勘查许可证号:采矿权取得方式为探矿权转采矿权的,填写勘查许可证号;非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无需填写。

10.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和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同时填写至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标识处。

11.原采矿权有效期: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2.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延续的年限和理由。

13.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延续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生 产 规 模


总 储 量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所在行政区


损毁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已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延续申请年限及理由



保有

储量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采矿权

变更申请登记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原采矿许可证号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法人单位。

2.矿山名称:采矿权申请人全称+所开办矿山的名称。如:淮北矿务局申请取得许疃煤矿的采矿权,矿山名称为:淮北矿务局许疃煤矿。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开采主矿种:申请开采的主矿种。

6.共伴生矿种:申请开采的其它主矿种。

7.生产规模:按核定的生产能力填写。

8.总储量:开采主矿种保有储量的综合评价数值。单位与该矿种设计规模的矿产单位相关,如“煤”为万吨。

9.开采方式:地下开采或露天开采。

10.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11.采矿权取得方式:填写取得采矿权的方式,分为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

12.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13.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填写确认成交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总额。

14.变更内容及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变更的内容如改变采矿权人名称、改变开采方式、改变矿区范围、改变主采矿种、采矿权转让等,并简要说明变更原因。

15.保有储量:填写申请变更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16.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涉及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方式及扩大开采规模填写此项,并填写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基本情况,方案的编制单位、评审机构、评审时间、公告时间。不涉及以上三种变更情况的,填写方案适用期,执行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

17.矿区范围图及坐标:以国家直角坐标填写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并注明(1)共有多少拐点圈定;(2)开采深度的起止标高。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开采主矿种


共伴生矿种


生 产 规 模


总 储 量


开 采 方 式


所在行政区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采矿权取得方式


勘查许可证号


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方式


应缴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扩大矿区范围

□缩小矿区范围

□变更开采主矿种

□变更开采方式

□变更采矿权人名称

□采矿权转让变更

□其他采矿权变更事项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开采深度:        米 至         米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元/年

损毁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

注销申请书





采矿权申请人                           (签章)

矿 山 名 称                                  (

采矿许可证号                                 (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采矿权申请人: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名称。

2.矿山名称:填写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3.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4.地址:按采矿权申请人注册地址填写。

5.原采矿权有效期限:填写由×年×月×日至×年×月×日。

6.注销原因: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具体填写申请注销原因。

7.保有储量:填写申请注销时矿山保有的资源储量数据。

8.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填写本企业历年来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情况。

9.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填写本企业交纳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情况,分为应缴和实缴两种情况。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完成情况,依方案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包括损毁土地面积、复垦土地面积,是否验收合格;采取代复垦方式的,说明损毁耕地面积,复垦费缴纳金额及缴费凭据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原采矿权有效期限

注销原因


保有储量


采矿权使用费缴纳情况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处置情况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备 注




采矿权

转让申请书




矿 山 名 称                                (

转让申请人                            (签章)

受   让   人                            (签章)

填 表 时 间                               (







填 表 说 明


1.矿山名称: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矿山名称。

2.转让申请人:即原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

3.法定代表人: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一致。

4.经济类型:企业法人根据营业执照证载的类型填写。

5.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指转让申请人获得该采矿权的时间及方式。“方式”指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转让等。

6.采矿权转让原因和方式:“转让方式”可填出售、作价出资等。

7.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填写经批准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的处置方式。

8.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填写方案执行情况。

9.准备投资规模:指受让人准备投入的资金规模。

10.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主管部门指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若申请人无上级主管部门,此栏填写“无上级主管部门”。












转让

申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采矿权获得时间及方式


采矿权转让原因及方式


采矿许可证

证   号


发证机关


有效期限

转让合同中的采矿权转让价格

万元

矿山企业采矿生产开始时间


应缴纳的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实际缴纳的矿业权占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万元

应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资源税

万元

实际缴纳的资源税

万元

应缴纳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经有关部门批准减免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实际缴纳的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

万元

损毁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复垦土地面积

平方公里

采矿权属

有无争议


采矿权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缴纳方式


矿区面积

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经济类型


地   址


电   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 号


准备投资规模


预期建矿时间


预期开采规模


转让申请人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一)关于XX矿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申请人申请划定矿区范围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属探矿权人申请采矿权,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在申请人持有的“      ”探矿权(证号:     )范围内。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已(无法)避让基本农田或不涉及基本农田,无法避让的原因            。

三、该划定矿区范围的申请范围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五、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划定矿区范围申请。



XX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二)关于XX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新立申请〕①探转采:市局于  年  月  日以  号批复划定该矿矿区范围。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批复的划定矿区范围。②招拍挂或协议出让:市局于  年  月

日签订  号《采矿权出让合同》。现申请登记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坐标       。申请采矿权登记范围未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

〔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由市局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市局于  年  月  日签订  号《采矿权出让合同》,申请扩大后矿区面积为     ,开采标高为     ,坐标     。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未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矿区范围。

二、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的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四、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五、申请范围/扩大的矿区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属于探转采的〕探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限于采矿权新立)。申请人无违法违规行为。〔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

七、〔限于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按规定进行了查处。

八、该采矿权未在我局办理过抵押备案/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至     年  月  日。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新立/扩大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

XX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三)关于XX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采矿权延续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申请人因 (具体原因),未能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提出延续登记申请,我局认为该情形属因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不可抗力造成(限于未在有效期内提出延续申请的)。

〔采矿权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由市局发证,矿区面积     ,开采标高     ,现因(具体原因)申请将矿区面积缩小为     ,开采标高     ,坐标     。

〔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因 (具体原因,转让除外)  ,现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

二、申请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申请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有关要求。

五、申请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申请人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该采矿权未在我局办理过抵押备案/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至     年  月  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延续/缩小矿区范围变更/采矿权人名称变更登记申请。


XX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四)关于XX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

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现申请将开采主矿种由     变更为     。/开采方式由    变更为     。

二、该采矿权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三、该采矿权范围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

四、该采矿权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变更登记申请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有关要求。

五、该采矿权范围内未受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申请,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六、申请人按要求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七、该采矿权未在我局办理过抵押备案/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至     年  月  日。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登记申请。

XX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五)关于XXX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该采矿权(证号:   )为市局发证的采矿权。采矿权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该采矿权转让给       公司(单位)。同时,受让人       公司(单位)申请将采矿权人名称由       变更为       ,矿山名称由       变更为       。〔属国有矿山企业的〕该采矿权转让申请已经转让人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       同意。

二、〔属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     (探转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属协议方式取得采矿权的〕该采矿权以协议方式取得,已投入采矿生产满10年/属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采矿权转让并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三、该采矿权范围不涉及《矿产资源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地区,不占用基本农田。

四、该采矿权矿区范围内未设置其它探矿权、采矿权,未受理其它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不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存在矿业权重叠或者权属争议,应说明情况。

五、该采矿权不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等限制禁止勘查开采区域范围内。不属于按照国家政策应关闭的矿山。

六、采矿权受让人不存在2年内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况。

七、采矿权转让人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公示年度信息且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 (具体违法违规行为) ,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按要求编报完成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八、该采矿权未在我局办理过抵押备案/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至     年  月  日。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申请。

XX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章)

年  月  日




(六)关于XX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核查意见的函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对     公司(单位)提交的“          ”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该申请属市局发证权限,现将核实情况函告如下:

一、〔属于采矿权人申请注销的〕该采矿权在生产期间依法履行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按要求缴纳了各项费用,未发现违法违规开采行为/发现(具体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查处并结案。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申请人已按要求完成了矿山闭坑,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等相关义务。

〔属于政府部门公告注销的〕根据(文件及文号)要求,(政府部门名称)于

年   月  日对关闭“ (矿山名称)”进行了公告,公告期满无异议。该采矿权无权属争议,矿山关闭后的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相关义务已落实责任主体。

二、该采矿权未在我局办理过抵押备案/我局于     年  月  日办理抵押备案,备案期限至     年  月  日。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根据上述核查情况,我局建议同意该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



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日期:2019-12-09 来源:市规划自然资源局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和矿业权管理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综〔2017〕3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申请资料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国土资规〔2017〕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在《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国土房管规发〔2018〕5号)基础上,修订印发了《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开采申请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30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由三个部分22条和三个附件组成,第一部分是规范采矿权审批登记申请要件,主要是结合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对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件的要件进行了简化和细化;第二部分是严格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主要是对国土资规〔2017〕16号文件规定新措施的衔接和我市采矿权管理中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第三部分是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管理,主要是在程序方面对财综〔2017〕35号文件作补充要求。三个附件分别是采矿权申请要件资料清单、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格式)、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范本),均是按照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件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细化,对全市采矿权登记要件、格式作出的统一规定。


(一)精简了申请要件和缩短了审批登记时限。严格对照国土资规〔2017〕15号文件,结合我市采矿权审批登记实际,对自然资源部要求简化、合并的要件,进行了适当的简化和精简合并,要件报告数量从5个减少至2个。同时,按照市政府有关要求,《通知》第五条将划定矿区范围审批从法定20日缩短为10日,将采矿权新设、延续、变更、注销登记从法定40日缩短为25日,将采矿权转让审批与变更登记并案办理,审批时限从法定80日缩短为25日。


(二)体现和尊重采矿权的物权属性。《通知》第十二条规范了原有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年限不一致的问题,突出了采矿权登记的物权属性,体现了对采矿权这一产权的尊重和保护,并将采矿权登记行为与对矿产资源开采监管行为进行区分,要求强化对矿山开采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继续做好采矿许可证上“生产规模”的记载服务。《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29号)取消了生产规模的变更登记审批,但由于采矿许可证仍保留有“生产规模”栏,而且超生产规模进行生产是安全生产隐患情形之一,为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仍要配合做好“生产规模”的记载服务。根据不同矿种,《通知》第十三条规定了生产规模的记载,并明确不单独办理生产规模变更记载服务,在办理其他登记事项时一并变更。


(四)正确处理历史遗留形成的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问题。国土资发﹝2017﹞16号文件明确规定,新设非油气矿业权之间垂直投影范围禁止重叠,但对历史形成的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如何处理未作规定。由于非油气矿业权之间垂直投影范围重叠涉及到安全生产,而历史遗留造成一部分已设矿业权之间存在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如简单做“一刀切”式管理,可能会对矿业权人权益产生不利影响。为此,《通知》第十五条规定实事求是区分情况,对不同情形的重叠问题区别对待。


(五)妥善处理矿业权制度改革过渡期间的有关问题。国土资发﹝2017﹞16号文件对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无预留期限制、第三类矿产增划资源不再协议出让、主矿种和伴生矿种均要登记等问题作出了新规定、新要求,而在该文件施行前,已办理的划定矿区范围有1年预留期、已登记的采矿许可证按照主矿种进行登记、已为协议出让第三类矿产增划资源做了相关前期工作的情形,为做好新旧政策之间的衔接,《通知》第十七条作出规定,以2017年12月29日国土资发﹝2017﹞16号文件施行之日为节点,对之前已完成的相关事项进行分类处理,有效解决过渡期矛盾。


(六)体现对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零星自用采矿项目和绿色矿山建设的支撑和支持。绿色矿山建设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矿产资源管理战线上践行党中央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表现,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是市委五届三次全会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有行动。为此,《通知》第十八条提出对服务于乡村振兴战略行动计划的交通、水利等乡村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在符合生态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按需就近定点设置采石场,并落实属地政府的安全监管和生态修复职责;第十九条提出关于促进绿色矿山建设的举措,明确合同约定内容和违约责任,并规定新建矿山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的,不得建设和投产;已建矿山2021年1月1日起,达不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的,不得增划资源。


(七)完善采矿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财综〔2017〕35号文件明确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底价不得低于矿业权出让基准价,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的结果确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出让基准价就高确定。我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于2018年1月26日公布施行后,同时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转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7〕584号),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实体性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做好程序上的配套规定,《通知》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规定,对2017年7月1日35号文件施行之日至2018年1月26日《重庆市矿业权出让基准价》施行之日期间评估、定价和成交出让的采矿权进行清理并分类处理,同时清理已设采矿权中,探转采时是否完成有偿处置和剩余资源储量、新增矿种的情况,要求按照基准价足额补征收出让收益,确保国家收益应收尽收。


此外,《通知》还对划定矿区范围合理性论证、第三类矿产出让勘查程度、矿产资源整体出让、一次性登记、探转采转让时未完成有偿处置等问题一并进行了规定。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来源: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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