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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烟台市承接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烟台市承接建设用地审批事项的通知
烟政办字〔2021〕1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用地审批权行使做好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20〕14号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省政府承接、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事项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0〕111号),现就规范我市承接建设用地审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核、审批权

(一)批次用地。

1.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由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原已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的,按原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范围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数量和范围办理。

2.省、市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办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其中,只办理农用地转用的,由市政府批准(涉及未利用地转用的一并办理);涉及土地征收的,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委托一并办理土地征收审批。

3.涉及批而未供土地调整利用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单独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

二、规范履行报批程序

(一)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所辖区市政府(管委)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审核通过后拟定呈报文件,编号烟政土呈字,文件加盖市政府印章。

(二)市政府受省政府委托审批土地征收的,由所辖区市政府(管委)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文件,编号鲁政土字F,批复文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备案后,加盖“山东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建设用地审批纸质档案1套和用地批文报省自然资源厅办文窗口留存。

(三)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由所辖区市政府(管委)提出申请,由市政府审定后出具批复文件,编号烟政土,批复文件加盖“烟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专用章”。

三、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