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财政局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农〔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2020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 滨财法〔2021〕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继续执行《滨州市市级金融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公告》 ( 滨财法〔2022〕10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4年5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滨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3年2月9日)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2023年新出台《 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财发〔2023〕1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党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市直有关部门: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办发〔2018〕20号)规定,市财政局和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滨州市财政局 中共滨州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
滨州市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集中财力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办发〔2018〕29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市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滨办发〔2018〕20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19〕21号)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是指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鲁办发〔2018〕29号和滨办发〔2018〕20号文件要求,统筹整合用于推进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的涉农资金,具体分为两类:一是市级统筹安排资金,主要用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乡村振兴重大任务、重大工程(项目),以及农业应急救灾支出;二是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主要由县(市、区)统筹用于推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和脱贫攻坚。
中央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严格执行《
国务院关于探索建立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长效机制的意见》(国发〔2017〕54号)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由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管理,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牵头抓总,市财政局负责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拨付、绩效管理等;市级职能部门负责对本领域项目提报需求,制定标准,编制绩效目标,提出管理要求,及时跟进指导县级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预算编制和审核
第四条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实行“全口径、一体化”预算编制,将中央涉农资金(部分)和省级、市级涉农资金、清理盘活的存量资金等,全部纳入支出预算“盘子”,统筹研究预算安排意见,从源头上整合资金、优化配置。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市级预算编制总体要求和年度乡村振兴规划任务,综合考虑上级补助和市级财力规模,研究提出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总体建议,并根据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任务,做好市级统筹安排资金和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的预算。
第六条市级财政部门将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提报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审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市级预算草案,按程序报市人代会审批。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使用
第七条为增强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的统一性和整体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通过“滨财农整指”文件集中统一分配下达。
第八条市级统筹安排资金实行项目法分配。其中,用于市级职能部门或非预算单位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市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直接批复到部门或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按照《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滨政发〔2019〕11号)规定使用和管理。通过县(市、区)实施的项目资金,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30日内,市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分配下达,由县(市、区)直接用于重点项目。
第九条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资金主要按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切块因素包括市委农业农村委员会确定的约束性任务,农村人口、村庄数量、耕地面积、粮食产量、农业产值等农业农村基础指标,以及地方财力、管理绩效等因素。
每年12月底前,市级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切块下达下一年度
市级资金预计数。其余部分在市人代会批准市级预算30日内,集中统一切块下达;在预算年度执行中,市级及以上财政安排的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按时限规定及时下达。
农业生产救灾及据实结算类资金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下达。
第十条市、县两级在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时要重点支持乡村振兴齐鲁样板示范区建设。切块分配县(市、区)使用的资金,除中央有明确规定和省、市级约束性任务外,其余资金不再细分支出项目,由县(市、区)自主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整合上级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和本级涉农资金,编制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涉农资金安排使用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保障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确定实施的约束性任务和重点项目,落实《滨州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对接各职能部门指导意见,符合本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村庄布局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央和省级涉农项目需要安排配套资金的,由各县(市、区)按要求从各级切块资金中统筹安排或从县区本级资金中解决。
第十二条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是组织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主要包括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