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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

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 知
枣住建房字〔2020〕43号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枣庄高新区国土住建社会事业局,峄城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保障房地产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 建房〔2016〕168号)、住建部等6部委《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 ( 建房规〔2019〕10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备案对象范围。凡在本市范围内注册或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包括:从事商品房销售代理、咨询、策划的机构(以下简称营销代理机构);从事居间、代理、中介业务以及提供其他房屋经纪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房屋中介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外地入枣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备案实行属地管理。枣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枣庄市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主管部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房屋中介机构到属地住建(房管)部门备案,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到属地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备案。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应含有“房地产经纪、房屋中介、营销策划、房地产代理销售”等字样;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并按规定公示有关事项;
  (三)具有三名(含)以上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人员;
  (四)与实名登记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签订的正式劳动服务合同;
  (五)具有多个门店的经纪机构,营业门店需单独备案,资料同上。

  鼓励引导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积极参加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考试,逐步提高具备职业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比例。自首次备案之日起,利用2年过渡期,各中介机构须实现单店3名以上(含3名)持有全国房地产经纪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设立、延续、变更、注销等备案的办理

  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在受理备案申请后,及时审核该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信息,核发《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书面告知;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官方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申请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

  备案期限为一年,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备案有效期满30日前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经纪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变更的,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相应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备案。经纪机构因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在工商管理机关注销、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四、有关要求

  (一)持续开展专项整治,不断完善备案管理服务机制。各区(市)、枣庄高新区住建(房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专项检查,通过经营场所检查、业务档案抽查、举报投诉处理、舆情社情监测等方式,持续对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和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规范高效的备案服务制度,各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所需要的材料以及备案办理程序、办理地点、办理时限、联系方式及备案相关内容等信息,为房屋产权人、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便捷的房源核验服务。要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的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办理设立备案、变更备案或者注销备案的,按照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