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东政办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农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实现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明显提升,农业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快,农民收入水平逐年提高。但与先进地区相比,我市农业产业化水平的差距还很明显,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数量少、辐射带动能力弱的问题非常突出。发展高效生态农业,加快农业转方式调结构,就必须紧紧抓住龙头企业培育这个关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龙头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高效生态农业龙头企业集群,努力增强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
二、明确加快龙头企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支撑,紧紧围绕黄蓝经济区建设,有效整合各种资源要素,强化政策、项目、资金扶持力度,集中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效益好、辐射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提升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优势特色农产品的区域化、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力争形成100家年销售收入过亿元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明显提高,培育一批生态、优质、高产、高效的名牌农产品,争创一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龙头企业带动能力明显增强,全市有75%以上的农户参与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成多样化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推动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
(一)培育优势特色产业。根据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的发展思路,重点培育壮大粮棉、蔬菜、畜牧、水产、林果等优势特色产业。有计划地规划、建设、提升一批农民创业园区、大型现代农业物流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形成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新格局。
(二)加快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鼓励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规模化、设施化的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并将其纳入市“一村一品”特色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等项目资金扶持范围。完善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促进土地向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经营能手集中,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涉农项目资金安排上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建设或联结的基地给予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保险向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倾斜。
(三)完善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推广“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产业化组织模式,积极探索解决好产业化经营中的风险保障、利益分配等问题。大力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设立风险资金,采取保护价收购、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更加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等在自愿互利基础上,建立多种形式的经营联合体。积极探索风险保障机制,提高农户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提升龙头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一)增强企业自主研发能力。引导龙头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力度,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新创办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2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龙头企业建设项目与先进适用技术成果的对接,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组建研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或与大学、科研机构联合建立研发机构、科研工作站。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定奖励。鼓励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入股、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二)支持龙头企业技术创新。各类涉农科技计划项目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在企业技改贴息资金的安排上,积极支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对龙头企业申报国家、省级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化推进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和技改贴息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推荐上报。龙头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引进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加工生产设备,要按规定落实减免税政策。龙头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五、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开拓市场
(一)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品牌。引导龙头企业创建农产品品牌,协助有条件的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等国家级品牌。获得国家级、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积极支持企业注册农产品集体商标,申报地理标志农产品,创建区域品牌。加大对品牌的服务和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对商标、质量标志、产品标识、农产品品牌标志等的管理,依法保护品牌。
(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龙头企业推行ISO(国际标准化组织)、GAP(良好农业规范)、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MPS(主生产计划)等认证和水产品对欧盟出口注册、低酸罐头对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注册以及FSC(森林管理委员会)森林认证,指导企业利用支持国外商标注册和认证的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扶持。支持企业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完善供应链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支持龙头企业设立质量检验检测机构。
(三)努力扩大农产品销售。对龙头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市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展会,展位费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鼓励龙头企业在大中城市建立展销、批发和配送中心,发展连锁经营。继续推进“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建立直采直供基地,促进产销衔接。加快建设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确保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引导出口型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龙头企业提出报关申请,海关优先办理农产品接单、审核、查验等通关业务,对报关单填写规范,单证合法、齐全、有效,审核无误且无须查验的,申报后24小时内放行。扩大农产品出口信用保险范围,鼓励出口型农业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业机构配合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保单融资业务。加快农产品出口退税办理速度,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加快审核、审批,优先办理退税。
六、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一)增加财政投入。各级财政要逐年增加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整合现代农业发展、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集中扶持市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等各类专项资金,要重点向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倾斜。龙头企业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国家税收有关规定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龙头企业发展,逐年增加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投放规模,给予利率优惠。加强政银企合作,完善银企项目对接机制。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组织筛选一批龙头企业建设项目统一向有关银行业机构推荐。各银行业机构将推荐的项目优先纳入贷款营销范围,优先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