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废止青财预字〔2017〕2200号文件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2-22 青财预字〔2021〕849 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明确预算收入退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12-01 青财预字〔2017〕220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保留)、废止 (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青海省财政厅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失效废止 。
各市(州)、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各市(州)中心支行,大通、湟源、湟中县支行;东川、南川、甘河代理支库:
为进一步规范预算收入退库业务的办理,促进预算收入退付工作安全、高效运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等法规、制度,现将青海省预算收入退库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退库申请人
预算收入的退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由于特殊情况不能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出具经征收机关盖章确认的相关说明和证明资料,作为人行国库办理退库的必须资料。
二、退库资料
(一)关于提交退库资料。各征收机关办理预算收入退库业务时,应向人行国库提供《收入退还书》、原缴款证明的复印件(或税务机关说明材料)、申请单位或个人的《退库申请书》(可用《退税申请表》代替,《退库申请书》不能列明申请理由的,应另附纸张说明并经征收机关盖章确认)和相关文件依据,并对各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上述资料除《收入退还书》外,一式四份,各级经办财政部门及人行国库各留存一份。对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提供《出口退(免)税汇总申请表》和《收入退还书》。
(二)关于原缴款证明。是指纸质缴款书、完税证明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三者之一。原缴款证明必须经征收机关或金融机构加盖印章方为有效。办理预算收入退付时,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缴款证明复印件的,由相关征收机关就具体情况提供加盖预留印鉴的说明材料。
(三)关于退库文件依据。因退库事由的不同,相关文件依据分为政策性文件、汇算清缴文件、减免税审批文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相关记载应退库款内容的审计、稽查、检查、巡视结论等。特殊行业或企业需提供《税务资格备案表》等认定文书。由于特殊情况,不能提供文件依据的,由相关征收机关就具体情况提供加盖预留印鉴并记载应退库款内容的证明材料。对于普遍适用于同一类型、同一期间退税业务的政策性文件,在第一次办理时由税务部门提供,以后不再提供。
(四)关于退库申请书格式。《退库申请书》的格式与基本内容,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财预字〔1989〕68号)第二十三条执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要素和样式,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