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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意见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的意见
2013-01-09 马地税〔201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通报》 ( 马地税〔2014〕9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10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局):

为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提高控管效率,结合我局征管工作实践,对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重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采集

(一)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机制,多渠道采集信息

1.市局定期从国土部门获取市区范围内最新的土地发证信息,及时向市区各主管分局传递。市区各主管分局应对照国土部门最新土地发证信息逐一筛查、核实,更新有效税源基础信息。县局可以比照市局,自行向县级国土部门采集土地发证信息,对税源基础数据予以比对更新。

2.寻求政府协助,进一步推进已有的综合治税信息平台的建设。在提出充实和完善信息平台房产和土地信息数据内容的需求同时,面向主管分局开放查询端口,建立相对规律的信息采集模式。

3.对有争议的土地面积尝试借助国土部门使用的卫星遥感技术和GPS定位技术,确定房产、土地基础信息。

4.在对已登记户的基础信息持续更新的同时,确保新登记纳税人的房产、土地信息准确的采集。

5.每年利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辅导的机会,对纳税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一并核实、更新。

6.对于园区用地,各主管分局需定期同园区管理部门沟通,形成常态化机制,获取园区土地及纳税人地籍信息的变动,并建立园区土地跟踪管理台账。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

为了有的放矢,提高征管效率,对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基础信息应着重抓好几个重点:

1.占地面积或应缴房产税金额较大的纳税人。(其中占地面积20000平米以上;应缴房产税金额10000元以上)

2.占用多宗土地或多处房产的纳税人。

3.存在关联方企业、拥有多个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

4.房地产开发及仓储行业的纳税人。

各主管分局确定以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重点税源监控对象后,至少每年4月底前,要完成一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基础信息的更新普查工作。

二、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基础信息登记

在采集获取有效基础信息后,在存档相关纸质证明的同时,需及时更新征管系统的登记信息。

(一)为保证税源管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无论纳税人对房产和土地是否拥有所有权,是否应税,都需要登记。且对于同宗土地和房产不一致的所有人和使用人都要同时登记。

(二)土地基本情况表中对于有土地登记证的,坐落地址按土地登记证记载完整登记;土地使用证号码必须按照证件所载登记;实际占用面积按土地权证登记的使用权面积登记。对于尚未发证,但已使用土地的纳税人,坐落地址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协议)载明的坐落地址登记;实际占用面积按土地出让或划拨合同(协议)载明的面积登记,备注栏需注明合同(协议)签订的交付时间。

属于工业园区范围的土地(马政办〔2010〕76号),需在备注栏标注。

租用土地需在备注栏标注出租方完整名称。地块出租的需标注承租方完整名称。

(三)外地企业在马购置房产、地产的信息需按照属地原则,从获取房地产登记信息或契税办理之日后, 由主管分局及时设置管理台账,纳入税源监控。

(四)房产基本情况表中对于自有房产需登记房产原值(含土地),如果出租,应在备注栏中标注承租方完整名称;承租房产即使无纳税义务,为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一致性也应在备注栏中标注出租方完整名称。房产坐落地址和建筑面积比照土地登记要求。

(五)对于房地产行业的非建设销售用地和房产需按上述要求统一录入征管系统,进行登记管理。对于建设销售用地可以比照上述要求录入征管系统统一管理,但是,鉴于此类信息随着完工销售进度会较频繁的变动,故主管分局也可以通过登记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