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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的公告

2011年5月25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税机关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合法、公正、合理地行使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7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条文

规范后标准

不予处罚

从轻处罚

适中处罚

从重处罚

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在二年内的再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违法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项: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在二年内再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行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在二年内再次违法的、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扣缴义务人在二年内再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二年内再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少缴税款金额不满一百万元或者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不满百分之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七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七十以上,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7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金额不满一百万元或者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不满百分之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七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缴税款金额不满一百万元或占欠税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不满百分之十的,处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欠税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妨碍追缴欠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且占欠税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二年内再次逃避追缴欠税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并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一百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骗取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11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不满一万元的,情节非常轻微且主动消除后果的,处拒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情节轻微或未造成税款流失和人身伤害的,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在五万元以上、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拒缴税款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2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满一百万元或占年度同税种应纳或应解缴税额不满百分之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或应解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或应解缴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七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纳或应解缴税额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3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首次违法并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或者在二年内再次违法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扣缴义务人逾期仍未改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4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二年内再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没有违法所得、违法情节轻微且主动纠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不满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或非法印制的发票被倒卖、利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6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税款流失不满十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罚款。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逾期不满三十天的,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纳税人逾期三十天以上的,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满十份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份以上不满二十五份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份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二千元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二年内再次违法或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没有非法所得、未造成后果并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税款金额不满五十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税款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税款金额二百万元以上或有严重情节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首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有关单位在二年内再次违法、未造成后果且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关单位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不满五十万元或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不满百分之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并且占年度同税种应缴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税务代理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或者占年度同税种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3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违反本条规定情形,属于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能够纠正且已经纠正、未造成后果的,不予处罚。

违反本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违法金额不满三千元或违法发票不满十份,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情形,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且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违法金额三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违法发票十份以上不满三十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情形,属于二年内再次违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情形,违法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违法发票三十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三)、(四)、(八)、(九)项规定情形,属于二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的,或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后果并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违法发票不满五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且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发票在五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擅自损毁发票,或者违法发票超过二十五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所得金额不满五千元且违法发票不满二十五份,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五千元以上不满二万元或违法发票十份以上不满二十五份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二万元以上或违法发票二十五份以上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7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违法所得金额不满五千元且违法发票不满十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违法发票在十份以上二十五份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违法发票在二十五份以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28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首次违法、没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后果并在国税机关责令限改期限内改正的,不予处罚。

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税款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七十以下的罚款。

税款金额一百万元以上或有严重情节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29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轻微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一般且担保金额不满十万元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担保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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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金额不满十万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七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注:文中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简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简称《发票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