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公益广告财政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三府〔2017〕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8月13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三亚市本级部门项目支出进度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等138件继续有效的(含限一年内修改或重新制定7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三府规〔2019〕7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三府规〔2024〕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公益广告财政扶持暂行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公益广告财政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公益广告发展,建立公益广告长效发展激励机制,发挥公益广告对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促进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规定,按照政府主导、企业支持、政策鼓励、适当补贴的原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专题宣传片以及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公益广告的刊播及其内容须经市委宣传部核准及审定。
第三条 市财政统筹部门预算资金以及促进经济发展产业扶持财政补贴经费,支持我市公益广告的策划、创意、制作、刊播以及优秀公益广告评选活动等。
第四条 参与我市公益广告策划、创意、制作、刊播等活动,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以及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益广告的发布。支持和鼓励我市电视、广播、报纸、期刊、LED电子显示屏、高立柱及公交车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等各类媒介在重要版面、黄金时段和显著位置刊播公益广告,扩大公益广告覆盖面和影响力。日常发布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提前将计划(时段、内容、位置、数量等)报市委宣传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有重大活动时,须按全市统一部署,做好相关公益广告,并报市委宣传部和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公益广告发布达到规定标准的给予财政资金补贴。
(一)财政扶持的公益广告发布标准:
1.三亚广播电视台《天涯之声》《三亚之声》等每套广播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80条(次),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60条(次),在19: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新闻综合频道》等每套节目每月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300条(次),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120条(次);
2.《三亚日报》及其它报刊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3.投影式广告、LED电子显示屏广告媒介每天常态均衡播放公益广告时间应达到广告播放时间总和的30%;
4.高立柱、公交车候车亭、交通路口遮阳亭等户外广告设施每月均衡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数量应不少于户外广告发布总量的30%。
(二)政府媒体单位的财政补贴标准及申请方式
1.电视、广播、报纸、政府网站等政府媒体单位按市委宣传部的要求以及规定标准完成公益广告发布后,将公益广告的发布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2.媒体单位申请公益广告补贴资金,应于每年8月30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供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文件、市委宣传部核准发布公益广告的文件、上一年度公益广告实际发布情况以及市委宣传部对公益广告发布情况的审核意见等申报材料。
3.市财政部门对政府媒体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在下年度部门预算中适当安排财政补贴资金或运维经费。
(三)企业财政补贴资金标准及申请方式
1.企业根据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求使用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