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三府规〔20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七届市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6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2019年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66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府规〔2019〕6号附件

三亚市人民政府2019年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汇总表(66件)

序号

责任单位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废止的原因

废止依据

1

三亚海事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5〕281号

2015年12月31日

摩托艇驾驶不属于强制许可。如有必要,应当指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

三亚海事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三府〔2015〕282号

2015年12月31日

如有必要,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无上位法依据,且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第四款

3

市财政局

《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

三府〔2000〕9号

2000-01-13

已经印发三府〔2019〕148号《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9〕148号《关于印发三亚市建账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4

市财政局

《三亚市扶持养猪财政补贴暂行办法》

三府〔2011〕162号

2011-10-17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海南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等规定和三亚的社会发展现状,该暂行办法已经不符合三亚市社会发展的要求。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海南省畜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5

市财政局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12〕102号

2012年6月4日

已出台《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并废止《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三府〔2008〕174号文〕第三十六条

6

市财政局

《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13〕61号

2013年4月23日

已出台《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9〕2号〕,同时废止《三亚市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三亚市旅游、文化、体育大型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9〕2号〕第三十一条

7

市财政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民航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313号

2017年11月17日

已实施的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246号〕替代了本文。

关于印发三亚市鼓励拓展境外航线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246号〕

8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府〔2009〕6号

2009年1月21日

海南省2018年新出台了《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同时废止了2006年出台的《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2009年《三亚市粮食应急预案》以2006年《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为制定依据,且其中例如响应分级、应急保障等重要内容与2018年新出台的《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不一致或者缺失,建议以2018年制定的《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为依据重新制定。

《海南省粮食应急预案》〔琼府办〔2018〕4号〕9.4

9

市发改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资格后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73号

2011年10月19日

本文件未纳入海南省招投标规定目录。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海南省招投标规定目录的通知》〔琼府〔2016〕66号〕

10

市发改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3〕1号

2012年1月14日

本文已被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2013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目标奖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2014〕27号〕第二十条 

11

市发改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223号

2012年11月2日

本文件所依据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 〔2011〕2号〕和《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琼办发〔2012〕1号〕均已被废止,中央和省委分别出台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和《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海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12

市发改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3〕89号

2013年6月18日

本文已被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8〕104号〕第十八条

13

市发改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4〕70号

2014年4月8日

本文已被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8〕》第二十五条 

14

市发改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三府〔2015〕254号

2015年11月24日

鉴于本文件是对《三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2013〕的补充,但该依据已经失效;本文件的诸多内容与《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的规定相矛盾,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的内容更加具体和细化,修改本文件已没有实际意义。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2018〕》第十八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15

市公安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3〕30号

2013年3月4日

本省对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暂无上位法依据。请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予以规范。


16

市公安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

三府〔2015〕7号

2015年1月16日

本文件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三府〔2016〕10号〕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孔明灯〔天灯〕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和使用氢气球动力伞的通告》〔三府〔2016〕10号〕

17

市公安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机动车乱停乱放的通告》

三府〔2015〕126号

2015年7月11日

相关内容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


18

三亚供电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用电管理体制改革问题的通告》

三府〔1999〕180号

1999年6月23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已经三次修订;《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已失效。
2、农村用电改革已完成,无对应的客观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

19

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出租车营运管理秩序的通告》

三府〔2008〕243号

2008年11月14日

1、该文件已失去保留的意义,所述措施均应在2008年执行完毕,现该文已不适用当前的社会形势,不契合当前社会管理的需要。
2、根据2019年7月1日即将生效的《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21条规定,本文件的有效期已到,若保留文件,需按照规定报审延期。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

20

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镇洗车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2〕127号

2012年7月11日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执法主体、区域已发生变化。2、现汽车维修行业已取消许可,实行备案制。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8〕28号〕

21

市交通运输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6〕28号

2016年2月17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201号〕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16〕28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城市公交成本与收入规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201号〕

22

市交通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海南东环高铁三亚段安全保护区有关事项的通告》

三府〔2016〕295号

2016年10月28日

本通告内容与上位法完全一样。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

23

市交通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三府〔2017〕23号

2017年1月20日

本文件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三府〔2018〕200号〕废止,不再逐条审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三府〔2018〕200号

24

市科工信局

《三亚市节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12〕38号

2012年8月29日

上位法变动大,且本文已过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第二、三、四十七至五十二条;《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8〕15号〕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8〕15号〕第十至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5

市科工信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5〕64号

2015年5月5日

本办法上位法依据与新出台的上位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以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91号的主要内容不符,且根据新的上位法规定,主管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只是协同监管单位。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91号

26

市科工信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325号

2017年11月24日

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府〔2018〕263号〕已经替代了《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17〕325号〕,上位法依据已废止。                                   2、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2018〕262号〕已经替代了《中共三亚市委办公室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办发〔2017〕42号〕,上位法依据已废止。

1、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互联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府〔2018〕263号〕
2、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扶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三府〔2018〕262号 〕

27

市林业局

《三亚市红树林保护管理办法》

三府办〔2007〕282号

2007年12月22日

制定本文件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均已经进行了重大修改,且所规范事项均已由《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进行规范,因此没有修订的意义和重复制定的必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

28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4〕29号

2014年1月29日

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三府〔2014〕29号文〕同时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第三十一条

29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4〕204号

2014年12月26日

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三府〔2018〕90号〕废止。

《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三府〔2018〕90号〕第二十一条

30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行业诚信“红黑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6〕9号

2016年1月18日

鉴于本文件与文旅部印发的《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存在诸多不符之处,18个条款中涉及修改的条款多达14条,因此本文件已无法适用当前的政策要求,建议废止。

1《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第三条第二款、第四、五、六、八、九、十、十二、十三、十七、十八、十九条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琼办发〔2019〕14号〕
3、《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二十六条

31

市旅文局〔市旅游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旅游厕所管理与服务规范》的通知

三府〔2018〕135号

2018年7月12日

为规范三亚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提高旅游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适应自贸区〔港〕要求,更好地为国内外旅游者提供服务,保护自然生态,优化旅游环境,提升旅游形象,建议废止本文件并根据国家标准《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最新的适用标准重新制定。

1、《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通用要求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琼办发〔2019〕14号〕

32

市农业农村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3〕20号

2013年2月6日

已出台《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7〕224号〕,此后全市管护工作按照最新实施方案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管护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府办〔2017〕224号

33

市人社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的意见》的通知

三府办〔2004〕75号

2004年6月2日

已不适用

中共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发办〔2019〕14号〕

34

市商务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对外招商项目申报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1〕105号

2011年6月22日

已不适用

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35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淘汰氟里昂制冷剂的通告》

三府〔2000〕168号

2000年8月24日

1、部分阶段性任务已完成。
2、部分内容与现有法律规范相抵触。
3、规范事项已有新的上位法予以规定。

1、《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2、《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十条
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无氟省级区域的决定》
4、《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

36

市生态环境局

《三亚市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办法》

三府〔2002〕148号

2002年10月21日

1、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内容已发生重大变化,文件内容已不相符合,特别是罚则部分。
2、文中二类环境噪声达标区所依据的《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已被2008年10月1日实施的《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废止,新法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且《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是强制执行标准。
3、文中所依据的《海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废止。
4、文中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19〕14号〕
2、2014年三亚撤镇设区,职能部门名称变更。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正、《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第二次修正
4、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45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
5、《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等3件规章的决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7

市水务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盗取原水和破坏原水涵管的通告》

三府〔2015〕110号

2015年6月18日

该文件为阶段性工作文件,现该工作已经完成,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作了详尽的规定,该文件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第〔二〕项关于“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
4、《海南经济特区水条例

38

市税务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治税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7〕266号

2017-10-10

已不适用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2018年7月20日〕
2、《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39

市综合执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景区及三亚湾绿地沙滩管理的通告》

三府〔2014〕163号

2014-10-10

〔责任单位初审意见为修改〕1、绿地沙滩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乱扔垃圾、渣土和其他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堆放物料等,《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有明确规定并规定了处罚条款,通知重复禁止行为没有实际意义。
2、在绿地沙滩禁止从事单位和家庭聚会和聚餐;禁止在三亚湾沙滩上从事踢足球、打排球等室外体育活动法律依据不充分,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增设公民的义务或减损其权力。

1、《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一条
2、《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第五条
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40

市综合执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雇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7〕269号

2017年9月30日

本件属人事管理规定,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18〕191号〕替代。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府〔2018〕191号〕

41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三府〔1997〕11号

1997年1月9日

已不适用

经过数次改革已不适用

42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市第三批行政执法机构的通知》

三府〔1999〕124号

1999年5月8日

1、经过几次机构改革,1999年的三亚市贸易局的职责已划入三亚市商务局,商务局三定方案的职能中没有行政处罚职权。
2、原三亚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的职责已经并入农业农村局。现农业农村局下属单位三亚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具有行政执法职责,即受理农资生产、经营案件,牵头办理农业执法案件。
建议重新出台文件对行政处罚主体资格予以确认。

搜不到《海南省法制局关于确认第四批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琼府法〔1999〕10号〕文和三亚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相关文件。
1、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59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属于划入商务部职责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关于印发<三亚市商务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58号〕第三条 市商务局的主要职责。
3、根据三亚市农业农村局三定方案。

43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府〔2001〕173号

2001年10月23日

本文中部分内容与《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冲突,且2005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8年颁布了《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其中内容多有覆盖与冲突。此文,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44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通知》

三府〔2001〕203号

2001年12月27日

1.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称已为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市级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无行政处罚权力,只有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才有行政处罚权。

2011年,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海南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接收工作。2016年完成了海南农垦、粤海铁路管理的公积金移交工作,建立了全省住房公积金统一管理体制,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负责全省公积金的行政管理职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各市县住房公积管理中心作为派出机构,通过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授权方式独立运营,实行行政管理与日常运营分离,因此三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不具有行政处罚权。该文件已没有意义,建议废止。

45

市司法局

《三亚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三府〔2002〕161号

2002年11月18日

已不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十五条及《海南省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登记规定》第十条;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3、《中央定价目录》;《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立行政许可,建议删除。如确实因管理需要,可以采用备案的方式。〔注:在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情况下设置备案也涉及增设公民、法人的义务,建议在管理十分必要,又没有其他管理替代办法的情况下才使用〕

46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决定》

三府〔2005〕184号

2005年12月30日

综合行政执法试点任务已完成。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56号〕已失效
2、与《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琼办发〔2019〕14号〕职能整合不符

47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亚市家庭旅馆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2〕187号

2012年9月29日

已不适用

市旅文局已向政府上报政府规章《三亚市旅租民宿管理规定》

48

市司法局

《三亚市“外嫁女”征地补偿费分配制度意见〔2016年修正〕》

三府〔2013〕214号

2016年2月22日

已不适用

1.将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主体系缺乏上位法依据;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 国发〔2014〕25号〕》已明确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        3.各区政府及管委会在实践中,不了解此文是2013年印发却在2016年修改的情况。

49

市司法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三府〔2018〕172号

2018年8月12日

已不适用

《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85号令)已于7月1日施行,其内容已覆盖此文,本市的《办法》没有保留的必要。

50

市政务中心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等两项规章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2012〕95号

2012年4月18日

已被《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5〕185号〕修订并废止。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办公室及工作人员管理与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三府办〔2015〕185号〕第四十四条

51

市政务中心

《三亚市建设项目五个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三府〔2014〕176号

2014年10月30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文件中有进一步要求,该文件对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的规定已不适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9〕11号〕

52

市政务中心〔审改办〕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6〕23号

2016年2月18日

本文件基本上是参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3号〕制定的,内容也基本一致,鉴于依据文件已被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琼府〔2017〕90号〕已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13号〕

53

市住建局

《三亚市房产估价管理暂行办法》

市府〔1994〕159号

1994年8月15日

该文不涉及市住建局目前职责范围。


54

市住建局

《三亚市二手房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三府〔2012〕19号

2012年7月6日

二手房过户登记已划转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已出台,内容不符合目前的工作要求。

1、《三亚市机构改革方案》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55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渔业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亚龙湾大小东海湾三亚湾海棠湾开发经营秩序整治的通告》

三府〔2015〕192号

2015年9月26日

1、部分条文已有法律、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
2、部分条文与现行法律法规不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十九条
3、《海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一条
4、《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三条

56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渔业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启动三亚港渔业搬迁的通告》

三府〔2016〕100号

2016年4月28日

该文件旨在安排某一时段内某一项工作,现该工作已完成,该文件不可重复适用。


57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4〕179号

2014年11月4日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进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因此此文已不适应当前最新政策的要求。

依据文件均有效,但省人大已于2018年12月26日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本办法已与上位法冲突,不适于指导实际工作。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本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商事主体自主申报登记制度,全面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58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三亚市“三证合一”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5〕165号

2015年9月12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35号〕明确规定,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因此本文件已经已不适当当前最新政策要求。

依据文件均有效,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35号〕已按照“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需要重新换领“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由工商部门根据“多证合一”部门需要,将存续企业基本信息通过“一张审批网”共享给被整合证照涉及的相关部门;尚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时,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多证合一”营业执照,企业原领取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管理方式,继续按“五证合一”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整合事项的相关证照不予收缴。企业原证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59

市统计局

三府〔2008〕234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34号

2008年10月3日

三府〔2018〕27号《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26日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三府〔2008〕234号〕同时废止。

《三亚市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三府〔2018〕27号〕

60

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规定》

三府〔1998〕156号

1998年8月31日

关于三亚市爱国卫生的有关规范已被《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覆盖,该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61

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三亚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暂行规定》

三府〔1998〕157号

1998年8月31日

1、此文件内容已被《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覆盖。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文第〔二〕项关于“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对内容相近、能归并的尽量归并,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严禁照抄照搬照转上级文件、以文件“落实”文件。”的规定。
3、其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复议条例》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第〔二〕项

62

市委精神文明建设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爱卫办〕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7〕72号

2017年3月19日

已被地方性法规替代

市级地方性法规《三亚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覆该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3

市卫健委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儿童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三府办〔1999〕60号

1999年5月10日

1、本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限制了儿童进行义务教育的权利,应予修改,但因本文仅有四条,故不建议修改,可废止后根据国家新的规定重新发文。
2、发文时间较长,依据的上位法已经进行修改。
3、发文后三亚市儿童预防接种制度落实较全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64

市创意产业园管委会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创意产业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办法的通知》

三府〔2016〕354号

2016年12月31日

因创意产业园管委会已被撤销。

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正在改革

65

天涯海角   旅游公司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海上游天涯”整治工作的通告》

三府〔2014〕144号

2014年9月15日

阶段性工作已完成

2014年9月三亚天涯海角海上游览有限公司收编了马岭地区非法运营船只,目前,天涯海角海上游览区船只证照齐全

66

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印发《三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三府办〔2009〕246号

2009年10月28日

已不适用

已有省级文件涵盖此内容,且本文不能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



来源:三亚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