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财规审〔202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财发〔2024〕20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发展改革局、统战部(民宗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局: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乡村振兴局、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黑龙江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要求,为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齐齐哈尔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乡村振兴局
齐齐哈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委统战部(市民宗局)
齐齐哈尔市农业农村局 齐齐哈尔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2年2月9日
齐齐哈尔市(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过渡期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规审〔2021〕13号)和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三条 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中央和省级衔接资金用于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另外,省级衔接资金还可用于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的小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金、产业发展和公益岗位补助。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下同)稳定就业,可对跨省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劳动力,每人每年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500元(实际往返一次交通费不足500元的,据实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重点支持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围绕玉米、水稻、乳、肉、大豆、果蔬、食用菌、杂粮杂豆、中药材、汉麻、马铃薯和渔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建设全产业链项目。提升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推动农业品牌建设,完善联农带农机制,发展电子商务、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材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发展。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欠发达地区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五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欠发达国有林场巩固提升任务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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