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4〕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第四、七、八、九、十五、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中的“市房产管理局”修改为“市住建局”。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应予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1日
齐齐哈尔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和监督管理依照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预售人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具备现房销售条件前出售, 由预购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含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按揭贷款等)。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新建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依照《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预售资金专用账户所在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 齐齐哈尔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政监管工作。
第五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采用分类监管的方式。
第六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自预售人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办理现房销售备案后止。
第七条 市房产管理局、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供施工进度表及重点监管资金使用节点计划。
第九条 市房产管理局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经营业绩、诚信记录及工程性质等要素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分类管理制度。
第十条 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需按节点计划申请使用,非重点监管资金可按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使用。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