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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3〕9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齐政规〔2020〕3号规定,“民政局(低保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民政局”修改为“医疗保障局”,“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修改为“各级医疗保障局”;附件2中的“各区低保局每季度向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医疗救助审批小组报送救助对象申请档案。”“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局医疗救助审批小组对各区所报的医疗救助档案进行审批”“区财政局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区民政局负责社会化发放。”删除。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1〕3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方案》自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原《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0号)、《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封顶线的通知》(齐政办发〔2012〕34号)和《关于提高市区城乡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比例的通知》(齐政办发〔2013〕25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2日


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效整合医疗服务资源,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民发〔2012〕91号)、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11〕3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统筹落实和管好用好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的通知》(黑民办〔2012〕153号)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宗旨,切实解决困难群体最直接、最迫切需要解决的就医难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简便易行、及时有效、便民利民”为原则,通过开展城乡困难群众住院和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工作,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并为其提供方便、快捷的医疗救助服务,简化救助程序,增强医疗救助实效性,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实施有效监督,实现“资源共享、信息共用、结算同步、统一监管”的目标。
  三、救助对象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凡居住在我市且持有我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以及城乡低收入群体中的重病和60周岁以上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体,均可享受医疗救助政策。
  四、定点医疗机构
  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在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范围内确定。各县(市)民政局(低保局)可结合本区域实际,确定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五、救助方式
  (一)资助参保参合。资助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医前救助。对急需住院治疗并且无法承担住院押金的城乡低保对象和五保供养对象,可申请医前救助。申请人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诊断书、住院通知单和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提出医前救助申请,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医前救助通知单”,申请人即可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医前救助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待结算时,在该申请人核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中扣除,医前救助资金不足扣除的部分,由患者自付补足。
  (三)住院医疗救助。凡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在我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向该机构医疗救助结算窗口工作人员告知患者类别(城市低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对象或低收入人员等),并且出具患者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领取低保金(五保金)的存折(卡)原件、医保报销票据或新农合补偿凭证,经工作人员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软件系统确认后,即可办理救助手续,直接获得医疗救助(详见附件1)。
  城乡低收入群体中的重病、60周岁以上人员,重度残疾人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需要救助的其他困难群体需住院治疗的,应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学诊断书、住院通知单、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递交医疗救助书面申请书,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2日内审核同意后出具“准予医疗救助通知单”,申请人即可到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上述人员在出院时,需要向该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准予医疗救助通知单”、患者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由工作人员办理医疗救助手续。
  (四)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因病情需要转到我市以外地区住院治疗或在本县(市)以外地区突发疾病住院治疗的医疗救助对象,经我市医保管理部门报销和新农合管理部门补偿后,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低保证(五保证)、低保金(五保金)领取存折、医保部门出具的报销票据或新农合管理部门出具的补偿凭证、医学诊断书和住院病历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申请医疗救助。各县(市)、区民政局(低保局)对符合异地转院治疗医疗救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