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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综〔2011〕8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水利局:
  为加强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我们制定了《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收支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11]48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11年7月1日起,各市、县(区)财政部门统一按照本办法规定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10%比例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三条  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土地出让收益口径为,当年实际缴入地方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扣除当年从地方国库中实际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支付土地出让业务费、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支出项目后的余额。
  第四条  调整现行政府收入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反映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并在地方国库中实行分账核算。
  第五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按照季度计提并实行年终清算。为确保年度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支均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部门提供的结算相关凭证分别在每年4月、7月、10月的10日以及决算清理期结束之前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第四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与年终清算合并进行。如遇法定节假日,可相应顺延计提时间。具体计提公式为:
  各季度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各季度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各季度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各季度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各季度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各季度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各季度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各季度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各季度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各季度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各季度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六条  每年年度终了,各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对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一清算。具体公式如下:
  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全年1030146项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全年1030148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年103014802目补缴的土地价款-全年103014803目划拨土地收入-全年103014899目其他土地出让收入-全年21208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1001项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全年21208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1002项土地开发支出-全年2120805项补助被征地农民支出-全年2120806项土地出让业务支出-全年2120809项支付破产或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支出)×10%
  第七条  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应当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一致。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少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应于当年决算清理期结束前一次性补足;年末地方国库中的土地出让收益不足以补足应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可以不予补足。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大于全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数额的,多出部分应予退回,相应减少“103014805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收入”科目,增加“103014801土地出让价款收入”科目。年内各季累计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因发生支出而无法退回的,可从次年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相应抵扣。
  第八条  为解决土地出让收益分布与农田水利建设资金需求不匹配的问题,经省政府批准,省级从各市、县(区)计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中统筹15%,用以平衡各市、县(区)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各市、县(区)分季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15%划缴省级国库,85%划缴本级国库,年终进行统一清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田间工程和灌区末级渠系的新建、修复、续建、配套、改造;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发展节水灌溉,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技术;牧区农田水利建设。同时,也可以用于上述农田水利设施的日常维护支出,但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第十条  调整现行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在《201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2120812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安排的支出”科目,反映土地出让收益用到农田水利建设的支出。
  第十一条  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支出项目,由各市、县(区)水利部门根据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提出,按照当地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支出预算。其中,各市、县(区)水利部门申报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经批准立项,须提供项目可行性说明、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等相关资料。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的支付,统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由于计提清算原因造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因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变更、调整等形成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结余,以及跨年度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结转的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可以继续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