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齐政规〔20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16届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5日
齐齐哈尔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黑政规〔2018〕2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切实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努力实现残疾儿童“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使残疾儿童家庭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衔接、应救尽救。加强与基本医疗、临时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残疾儿童家庭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着力满足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
坚持规范有序、公开公正。建立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运行机制,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结果公正。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保基本”作用,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更好发挥社会力量作用,不断扩大康复服务供给,提高康复服务质量。
坚持家庭尽责、共同推进。强化家庭抚养、教育、保护残疾儿童的第一责任主体意识,形成家庭尽责、社会参与、政府保障的共同推进格局。
坚持统筹资源、分类保障。根据残疾儿童自身障碍、家庭经济和养护情况、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等实际,统筹资金,精准施策,分类保障。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格局,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
到2025年,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明显提高,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齐齐哈尔市户籍(齐齐哈尔市居住证),有康复需求,经专业医疗机构诊断并评估认定,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优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具体认定办法,由县(市)区政府制定。
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也可放宽对救助对象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
(二)救助内容
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以及辅助器具适配和康复训练等。(手术类: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肢体矫治手术;康复训练类:肢体、智力、视力、听力、言语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类:假肢、矫形器、助听器、人工耳蜗、助视器及基本辅助器具等适配。)
(三)救助标准
1.聋儿人工耳蜗。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2.聋儿助听器。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3.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2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矫治手术1.72万元。其中:手术费1万元,术后矫形器装配0.72万元。一次性救助。
4.智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5.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1.8万元/年(10个月),康复训练0—6岁年龄段内可连续救助。
6.辅助器具适配。视力残疾儿童人均1000元。适配视力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肢体残疾儿童大腿假肢3000元、小腿假肢1200元、膝离断和髋离断假肢5000元。矫形器装配人均1500元。其他肢体类辅具补助人均1000元。装配假肢1年内不重复补助;装配矫形器1年内不重复补助;其他肢体类辅具2年内不重复补助。
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由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适时扩大康复救助年龄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逐步增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项目,并建立救助项目和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县(市)区残联按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相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对残疾儿童相关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县(市)区残联负责组织与民政、扶贫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作出决定。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由各县(市)区政府规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自主选择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市残联和卫健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残联组织会同卫健、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要严格按照各类残疾儿童康复项目服务规范开展康复服务。
4.效果评估。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要对在训残疾儿童每年度进行阶段性康复效果评估。各县(市)区残联牵头建立专家技术指导组,每年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进行康复服务效果评估。
5.资金结算。在本市辖区内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被救助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组织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与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直接结算,结算周期采取先预拨后结算、与绩效挂钩的方式,根据定点康复机构承担的救助数量,可先期预拨付各定点康复机构80%的救助经费,剩余20%待项目完成评估检查合格后拨付。
6.异地结算。家长可以在本省范围内就近就便为孩子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受助儿童在省内异地接受康复训练时,康复救助经费由残疾儿童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拨付至残疾儿童所在训康复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不拨付。转介到省内异地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必须符合下述条件:(1)转介的异地机构应是省残联准入机构或市级残联确定的定点康复机构;(2)县(市)区残联在开具异地安置转介表时应有残疾儿童家长(监护人)本人到场确认。残疾儿童在完成10个月训练后,所在异地定点机构要将残疾儿童训练档案复印件和康复质量评估报告,报送给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作为向机构拨付康复训练补助经费依据并存档。
各县(市)区政府在资金结算过程中要简化手续,方便残疾儿童和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努力实现“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结算”,切实提高便民服务水平。
7.经费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捐赠。
对低保救助家庭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仍有特殊困难,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给予生活补助。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县级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