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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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承检机构:
经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6日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样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承检机构管理,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提高抽样检测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总局本级食品安全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省局印发的《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承检机构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哈尔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二章 承检机构工作要求
第三条 承检机构应具备并持续保持与承担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检验检测能力,依法依规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相关工作;还应具备健全的食品安全抽检、样品管理、培训管理、保密、回避等制度,并能严格落实国家、省级、市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的各项要求,保证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质量。
第四条 承检机构应设立与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结构,明确规定岗位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应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抽样检测技术、信息系统应用等内容纳入年度培训计划,定期开展培训、考核,并做好培训工作记录。
第五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瞒报、谎报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情况和数据;不得泄露、擅自使用或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数据和相关信息;未经允许不得分包或转包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任务。
第六条 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市局书面报告:
(一)因机构划转、兼并重组等,导致法人资质、检验能力等发生变化的;
(二)不再具备相关检验资质的;
(三)与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利害关系的;
(四)其它应该主动报告的情况。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积极配合市局组织的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考核等工作,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或弄虚作假。
第八条 承检机构发现国抽系统内抽样监测信息填报有误的,应向市局提报退修申请,待市局核证后,如确需退修的,由市局统一退修。
第三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市局对各承检机构任务完成情况开展年度综合考核评价,采取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质量考核相结合的量化打分形式,其中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和技术质量考核分值比例为6:4。
第十条 日常动态质量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检测任务完成情况及抽样覆盖率、均衡性;
(二)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不合格率(问题发现率);
(三)复检和异议认可情况;
(四)食品安全抽样检测数据抽查情况;
(五)对承接市本级及我市下辖区、县(市)复检任务的承检机构可适当给予加分。
(六)其他需要落实的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技术考核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留样复核检验。市局根据实际情况随机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留样复核检验考核,每家承检机构至少抽取3批次的备份样品,按照承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使用的检验方法送其他承检机构进行复核检验。根据具体检验项目确定初检和复核检验机构的得分。
(二)能力验证。市局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随机组织对承检机构进行能力验证,采取盲样考核、检验比对和实验室比对等方式。重点考核食品安全风险较高,实验操作较复杂、难度较高的检验项目。根据具体检验项目确定各机构的得分。
(三)现场检查。市局定期、不定期组织对承检机构的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任务实施情况,食品安全抽样检测相关制度执行情况,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及项目合同书承诺条件保持情况,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等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对抽样检测数据信息抽查发现问题较多、不合格样品检出率异常、被投诉或举报、未通过留样复核检验的承检机构,将加大检查频次。
现场检查采取抽查原始记录、查阅文件资料、现场问询、现场实验操作检查等方式,可复制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电子数据等进行现场取证。对于现场检查时出现承检机构不配合的情况,检查人员可终止现场检查,并予以记录,作为后续处理的依据。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承检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由市局组织相关专家审定。
现场检查根据检查项目确定各机构的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