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拟修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八日
牡丹江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民政部等十一部委《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和《
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09〕3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报和审核等具体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根据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的委托,可以承担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日常服务工作。
第四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税务、工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各地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必要工作人员。
第六条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统筹考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以及住房保障和其他社会救助的关系,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生活需求为原则,按照不同救助项目需求和家庭支付能力确定。
各县(市)区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住房城乡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乡低收入家庭指导标准,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掌握,并随着低保标准的增长而增长。
第七条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八条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认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总人口数计算;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的总收入除以总人口数计算。
第九条申请对象家庭收入以货币形式体现,包括申请家庭成员的所有货币收入和实物折价收入。
第十条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补助、以现金发放的劳保福利、医疗费;
(二)各种保险金、补偿金、退休金、养老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职工遗属生活费;
(三)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者生活补助费;
(四)投资和从事农林牧渔业、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收入;
(五)继承、馈赠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存款、有价证券的收益,股票及博彩收入;
(七)自谋职业收入、外出务工收入、兼职收入、偶然所得和其他通过劳动取得的合法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包括转租承包地)等获得的收入;
(九)法定赡养人、扶(抚)养人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十)依法继承的遗产或者接受的赠予;
(十一)农村“五保户”五保供养收入;
(十二)困难家庭得到的救济款(物)和捐赠款(物);
(十三)享受国家惠农政策的补助收入;
(十四)家庭成员其他实际收入。
第十一条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一)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保健金,义务兵的津贴和退伍费;
(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
(三)政府颁发的一次性见义勇为奖金;
(四)住房公积金、独生子女费、临时性生活救济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五)因公负伤、牺牲的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的津贴、护理费、抚恤金、丧葬费或者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六)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奖励、补助金或者省级(含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七)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八)离休人员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护理费;
(九)为解决在校学生就学困难,由政府和社会给予的补助金和助学贷款。
(十)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资金;
(十一)城乡医疗救助资金;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计入家庭收入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其它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的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灵活务工人员和企业打工人员,收入按灵活就业人员行业收入指导标准来计算。
(二)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下放职工救济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三)申请对象家庭成员所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身份置换金等由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缴)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其从参(续)保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以及其家庭实际支出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费用(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分按低收入标准逐月分摊计入收入计完为止。
(四)财产租赁、转让或者变卖收入,按合同或票据价格计算。
(五)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对无相关证明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可按一定比例计算。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本市低收入家庭,不能享受城乡低收入家庭待遇:
(一)3年内自建或者豪华装修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的;
(二)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和物业管理费占低收入标准50%以上的;
(三)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高于本市居民月人均低收入标准的;
(四)家庭拥有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