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中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的通知
吉政发〔200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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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待遇支付水平,发挥生育保险对男女职工和新生儿的保障功能,决定在《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吉政发〔2007〕26号)的基础上,增加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具体支付项目及标准如下:
一、新生儿医疗费用支付项目
(一)新生儿诊疗费用支付项目。
1新生儿住院诊察费;
2新生儿护理(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皮肤及会阴护理);
3新生儿特殊护理(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气、呼吸道清理、药浴、油浴);
4新生儿监护;
5新生儿复温;
6新生儿暖箱;
7新生儿行为测定;
8新生儿双眼视觉检查;
9新生儿耳声发射检查;
10新生儿疾病筛查;
11婴儿室人工喂养;
12小儿头皮静脉输液费;
13新生儿辐射抢救治疗;
14氧气吸入(包括低流量给氧、中心给氧、氧气创面治疗);
15新生儿复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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