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乘坐轨道交通优惠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长府规〔2019〕1号)规定,“三、优惠政策执行方式”的内容修改为:
“(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人、现役军人以及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通过车站换取一次使用的福利票乘车。
(二)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户籍为长春市,可交纳10元工本费办理老年人优惠乘车卡,全年免费乘车360次。
(三)长春市区在校全日制小学生、初中、高中段可凭介绍信、学生证交纳10元工本费办理学生优惠乘车卡。”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乘坐轨道交通优惠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9日
长春市乘坐轨道交通优惠实施办法
一、优惠对象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人、现役军人、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本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以及长春市区全日制小学、初中、高中段学生。
二、优惠标准
(一)对于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残疾人、现役军人给予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的优惠;
(二)对成年乘客带领1名身高不足1.2米的儿童给予免费乘坐轨道交通的优惠;
(三)对本市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予免费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