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
佳政规〔201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佳政办发〔2025〕6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通知》(黑政规〔2017〕14号)精神,现将我市调整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部分建设工程防雷许可
(一)将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原承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统一由同级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监管。
(二)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的具体范围包括: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
2.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
3.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三)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各专业部门(以下简称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负责。
(四)各级气象部门在开展易燃易爆等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及防雷安全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明确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职责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与同级城乡建设部门、防雷管理各专业部门完成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交接工作之日起,气象部门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管理各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