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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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社保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人社厅
省公安厅 省社保局 省工商局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地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全省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重要性
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准确认定社会救助对象的关键环节,是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救助工作规范操作的重要前提。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依托省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交换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对。根据民政部等11部委联合制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及《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吉政办发〔2009〕78号)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各地要在社会救助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交换平台以及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对的同时,各地仍要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民政部门要建立全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财政、人社、社保、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机构要通过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网络专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作为信息平台,要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信息,把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输,采用加密U盘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进行提交和信息比对。具体数据交换周期根据实际需要由各部门协商确定。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方法。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特点,确定不同的核对要素。核对要素可分为“基本核对要素”和“补充核对要素”,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根据核对机构的数字模拟推算规则,在系统中直接生成该申请人及其家庭客观、公正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个人申报的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得出核对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