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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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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精神,充分利用好国开行支持棚户区改造贷款的政策,规范回迁安置房购买行为,加快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6部门关于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15号),结合我市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条件。
  (一)所购房源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满足居民安置意愿。
  2.满足国家、省和地方现行征收补偿政策要求,原则上以中小户型为主。
  3.房屋工程质量合格。
  4.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5.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基础设施完备,周边配套齐全。
  6.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二)提供购买房源的开发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取得法人营业执照。
  2.依法取得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在近5年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无重大法律纠纷。
  第三条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统计房源。由市住建局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与中心城区各开发企业进行项目对接,开发企业自主申报拟售房源。由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开发企业拟售房源进行初审,初步统计出符合条件的购买安置房源。 
  (二)自主报价。开发企业应根据项目开发成本(含土地费用)、销售税金和合理利润等情况自主报价,报价应不高于房产部门核定(网签合同)备案均价下浮的10%。
  (三)择优竞价。市住建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开发企业自主报价情况,与自主报价企业进行竞争性谈判。以最低折扣、最高限价、项目均价等多种形式确定购买价格,并将购买价格等情况上报市政府。
  (四)划分类别。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购买安置房源的市场价格,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个类别,形成《中心城区棚改回迁安置房源区域分类表》。市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中心城区回迁安置存量房区域分类表》和拟征收地块的情况,将拟征收地块区域由高到低,也分为A、B、C、D四个类别。
  (五)公示信息。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设置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源栏,将《中心城区棚改回迁安置房源区域分类表》向社会发布,开发企业可根据自身销售情况适时调整,并承诺被统计房源不擅自出售或抵押。
  第四条  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异地回迁安置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制定细则。各区征收部门要根据本区被征收地段的不同情况,结合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区实际的异地回迁安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