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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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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5日  


齐齐哈尔市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三年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齐发〔2016〕10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负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省、市三年脱贫攻坚的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创新机制,对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实施健康扶贫,减轻其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的医疗负担,努力解决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助力城乡贫困人口实现精准脱贫。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底前出台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施方案,2017年开始支付医疗兜底保险待遇。
  三、基本原则
  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使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四、参保范围
  (一)市本级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
  (二)我市所属九县(市)及梅里斯区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人员。
  市本级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由各区民政部门认定,建档立卡的贫困家庭人员由九县(市)和梅里斯区扶贫部门认定。以上各类人员简称为“参保人员”。
  五、基金筹集和基金管理
  (一)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政策,由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二)基金筹集。市本级六城区由市民政医疗救助资金按参保人数筹集,九县(市)、梅里斯区由同级政府按参保人数筹集,以提高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的形式在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筹资标准。每人每年25元。
  (四)基金管理。筹集的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基金统一集中汇总到医疗保险基金账户中,纳入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单独列账、独立核算。
  六、保障水平
  (一)保障范围。参保人员当年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先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后,达到城乡居民大病补充保险规定的继续予以报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困难居民和贫困人口医疗兜底保险支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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