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决定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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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113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即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并分两批公布了审批事项目录(见附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进一步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我省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登记审批流程
对于国务院决定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的事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要求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时提交相关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其作为行政许可的性质不变。申请人在取得相关许可审批部门许可文件、证件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各许可审批部门要及时调整审批流程和工作要求,做好改革前后工作衔接。
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
加快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信息、许可审批部门行政许可信息及行政处罚信息互联互通,有序共享。各许可审批部门可以依据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及时督促企业办理行政许可,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后续监管工作。
三、加强后续监管工作
各许可审批部门要按照“谁负责审批,谁负责监管”的原则,根据各自职能,制定后续监管实施办法,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监管责任。特别要对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建立依法、有效、规范的监管机制,防止市场监管弱化或缺位。要加快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实施有针对性和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