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的通知
2021年04月13日冀财采〔202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省直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含集中采购机构):
为深入贯彻《河北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营造良好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进一步减轻中小微企业负担,现就规范我省政府采购保证金收取行为通知如下:
一、严格保证金收取形式
各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现金形式收取政府采购保证金;不得拒绝供应商以任何非现金形式提交保证金,非现金形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保函(含电子保函)、保险等。
二、缩小保证金收取范围
1.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5月1日起,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再收取供应商投标(响应)保证金。
2.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全省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