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22〕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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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公共服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我们研究制定了《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7日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改革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冀发〔2019〕4号)、《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办〔2021〕28号),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创新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激励作用,支持实施区域科技创新跃升、科技金融融合发展、科技服务业发展以及科学技术奖励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批复下达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配合省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和预算草案;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意见;审核汇总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监管;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和雄安新区改发局主要负责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主要负责提出补助资金分配意见,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绩效指标等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实施项目管理,并对本级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和项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实施科技技术创新引导计划和开展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采用项目法或因素法分配。
第九条 省科技厅牵头结合技术创新引导计划项目特点和实际制定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明确项目经费具体的支持内容、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资金支出范围等。
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于每年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省级补助资金预算;按规定时限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算指标。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上级补助经费预算文件后,应当按照预算级次和规定时限合理及时分配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