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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
齐政办规〔2020〕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9〕22号)精神,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对我省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全会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源头治理,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放管并重、宽进严管,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基本原则,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打造消防领域“办事不求人”的营商环境,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为鹤城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消防安全保障。

  二、取消和精简消防审批

  (一)取消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落实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的相关规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登记注册后,及时将企业信息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消防部门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依法诚信经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和从业行为的监督抽查,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对严重违法违规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实行行业退出、永久禁入。

  (二)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告知承诺管理。消防部门向社会公布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众聚集场所在取得营业执照或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后,可通过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或政务中心一窗式综合受理窗口提交申请,向消防部门作出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要及时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应依法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记录;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营业并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三、加强消防事中事后监管

  (三)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按计划开展“双随机”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抽查非重点单位没有发现火灾隐患的,可不列入下一个半年的抽查计划,检查计划和检查结果要及时告知被检查单位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四)加强重点监管。聚焦人员密集、地下和高层建筑、大型商业综合体、公共娱乐、工业园区、老旧小区、化工及易燃易爆场所等火灾高风险场所,在重大节日、重要活动等火灾多发时期,要从消防管理责任落实、消防安全源头管控、建筑本质消防安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和应急疏散能力等方面,分类施策、分类整治。县级以上政府每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风险评估研判,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研究部署会议。消防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部门要建立消防车通道治理联合惩戒机制。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监督整改;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挂牌督办。建立健全“96119”举报投诉平台和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接到消防举报投诉后,相关部门要及时核查并反馈。

  (五)加强信用监管。落实消防安全“黑名单”制度,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信息归集至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开展联合惩戒,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齐齐哈尔)和“信用中国(齐齐哈尔)”网站向社会公布,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或禁止,对纳入“黑名单”的企业加大检查力度和频次。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修复机制,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及时修复失信记录。

  (六)推行“互联网+消防监管”。完善“互联网+消防监管”执法工作机制,综合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将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全部纳入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消防监督执法所有环节网上流转、全程留痕、闭环管理。运用立案标准、自由裁量基准、判罚案例等监督管理系统功能,实现自动生成立案和裁量意见。通过系统监测执法数据,及时预警超越权限执法、审批超期、处罚畸轻畸重等风险。将消防工作有机融入基层综合治理体系,整合基层部门管理服务资源,综合运用社会治理“人、地、事、物”等关联数据信息,构建网络化、社会化、信息化的基层消防管理体系,加强基层消防安全共治。

  (七)强化火灾事故倒查追责。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各级政府要依照有关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逐起倒查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消防产品质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严重违法失信的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施联合惩戒。严格追究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政府要按规定将较大以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事故结案后一年内要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发现符合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火灾案件要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违法违纪行为移交率达到100%。

  (八)强化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国家放宽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限制后,市场监管、消防部门要建立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依法依规对生产、流通、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住建部门要依法查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消防技术标准设计、选用、安装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规范消防执法行为

  (九)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对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的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消防部门备案。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检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

  (十)实行消防执法全程监督。落实消防执法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执法依据、人员、程序、结果和文书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采用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实现消防执法可回溯管理。落实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制度,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开展网上执法巡查和案卷评查,考核评价执法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五、严格消防执法队伍管理

  (十一)加强消防执法人员管理。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双人执法和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干部、消防员必须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消防文员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从事辅助执法活动。严格落实执法人员岗位交流制度,达到规定年限及时轮岗。

  (十二)严禁消防人员及其近亲属违规从业。消防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职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现职消防人员一律不得在消防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兼职(任职),离退休人员在消防行业协会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严格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