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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革命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齐齐哈尔市革命公墓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1〕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齐齐哈尔市革命公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零一一年四月八日


齐齐哈尔市革命公墓管理办法

  为褒扬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为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做出过贡献的已故人员,在故去后仍享受其政治待遇,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放对象
  凡在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中做出过贡献的已故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其骨灰可安放在齐齐哈尔市革命公墓: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驻齐部队或齐市籍牺牲、病故的现役军人,其家属要求将骨灰安放在齐市的。
  (二)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
  (三)市直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的副科级以上干部;中省直单位及市属正处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市属副处级单位的正科级干部。
  (四)为保卫国家、集体利益,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在从事科研工作中殉职的人员。
  (五)全国、省、市劳动模范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的故前仍保持荣誉的。
  (六)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军以上机关命名的战斗英雄和在作战、军队建设中荣获特等功、一、二等功臣的已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