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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

长府发〔1998〕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长春市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七日
长春市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若干规定
  第一条我市环城绿化带工程是跨世纪的生态环境建设工程。为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规、政策,借鉴兄弟城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城绿化带工程的规划范围为环城高速公路内侧50米,外侧500米。对内侧50米,外侧100米的主林带以绿线划定,停止一切建筑审批;对外侧100米外到500米内的建筑予以控制,新建项目和建筑物必须符合绿化带工程总体规划要求。
  第三条环城绿化带工程规划范围内现有村屯、工厂和单位不拆迁,现有温室、大棚和其它固定建筑物暂予保留。
  第四条环城绿化带工程用地性质属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用地。绿化带工程外侧主林带(以下简称主林带)实行政府出苗木、地权不变,林权随地权走,给予适当补偿;综合开发带用地通过农业内部调整结构或土地出让方式解决;完善农田林网用地由所在乡(镇)按“三北”防护林规划设计要求自行解决。
  第五条主林带用地补偿标准,每公顷耕地5万元。
  第六条主林带占地一次落实,补偿标准一次确定,每年补偿费按年度工程实际用地结算,没占用的林带用地农民照常耕种。补偿费用于解决被占用土地农户的生产、生活问题,必须全额下发,各级不准截留和挪做它用。
  第七条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资金筹集以政府为主体,在建设期内市财政每年根据建设任务在预算内安排专项资金。城市建设维护税中每年拿出300万元。城市义务植树以资代劳费应主要用于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上述资金由市财政每年按计划下拨市环城绿化带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各区建设任务支付,由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执行。
  第八条环城高速公路出口和互通立交桥绿化资金由交通部门负责。
  第九条主林带用地减少的农业税收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减。粮食部门按主林带用地面积核减定购粮。免交接耕地占用收缴的统筹提留费。
  第十条在综合开发带区域内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