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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教〔2022〕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

  为规范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以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5日

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130号)和预算管理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是省级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稳定支持省属公益性科研院所(以下简称“科研院所”)开展符合公益职能定位,代表学科发展方向,体现前瞻布局的自主选题研究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稳定支持、自主安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安排年度资金预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五条 科研院所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本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情况;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科学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加强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要求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以及参与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30%;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3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间接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个人和青年人才倾斜。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按程序编入科研院所部门预算,由科研院所自主安排用于开展科学研究活动。

  科研院所按照预算编制要求,编报专项资金预算项目库和年度预算建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科研院所可根据单位科研工作特点及需求,确定专项资金的具体拨付方式。

  第十三条 科研院所应当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和国库管理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公务卡结算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项目承担单位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可实行包干制。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