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齐政办规〔2017〕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工作体系,不断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性
特困人员是全社会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紧迫感、使命感和责任感,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坚持保基本、兜底线,把《实施意见》作为改善民生的大事来抓,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任务和举措来抓,切实消除特困人员后顾之忧,打造民生保障安全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健全完善落实《实施意见》的各项措施
《实施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制度内容,体现了精准救助、适度保障、差异服务的理念,在统筹城乡发展、分类制定标准、优化供养服务、加强制度衔接等方面提出了新要求。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抓紧完善政策措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确保2017年12月底前出台。配套政策文件出台前,要按照《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新申请人员的审核审批等工作,确保政策衔接顺利、工作过渡平稳。
(二)全面开展摸底排查和认定。各县(市)区抓紧对现有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以及其他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相关要求,做好特困供养人员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综合评估其生活自理能力,详细了解其集中供养意愿,对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对不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要终止救助供养,生活依旧有困难的,如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对获得特困救助供养人员的收入、财产、劳动能力、法定义务人履行义务能力等状况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认定的精准性。
(三)明确特困供养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认定程序,强化审核、审批等关键环节的主体责任。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的受理及调查核实工作,并全面审查调查材料及审核意见,随机抽查核实,及时作出审批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会同村(居)民委员会建立主动发现机制,根据日常了解掌握的辖区内居民生活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居民做好政策宣讲,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四)落实特困供养人员相关救助政策。各县(市)区要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全方位落实特困供养人员各项待遇,满足特困供养人员在基本生活、日常照料、疾病治疗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妥善办理特困供养对象死亡后的丧葬事宜。要进一步加强福利机构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防止制度“真空”。全面推进精细化服务,切实抓好安全防范,为特困供养对象营造安度晚年的良好环境。
(五)优化救助供养服务。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现状,按照《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关于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分解有关量化指标,明确具体工作措施,确保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优先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获得稳定的生活照料,确保2020年底前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率要达到50%。供养服务机构应根据供养对象人数和照料护理需求不断充实工作人员,加强护理型服务人员配备,合理配备使用专业社会工作者,以此提高服务质量。
(六)加强资金保障和管理。要规范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特困人员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