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市监规〔20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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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市标准化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标委),充分发挥市专标委在全市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有效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专标委是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标准化技术工作的非法人技术组织。
本办法适用于市专标委的构成、组建、换届、调整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组建市专标委应根据市场需要,遵循科学合理、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专标委的统一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市专标委管理的相关政策和制度;
(二)统一规划市专标委整体建设和布局;
(三)协调和决定市专标委的组建、换届、调整、撤销等管理事项;
(四)监督检查和评估市专标委的工作;
(五)组织开展对市专标委相关人员的培训;
(六)其他与市专标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工管理本行业的市专标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本行业市专标委规划、筹建、成立和管理建议;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行业市专标委的组建、换届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指导、协调本行业市专标委开展工作;
(四)推荐本行业专家参加市专标委;
(五)督促本行业市专标委定期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工作情况;
(六)其他与市专标委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六条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管理行政区域内的市专标委,为市专标委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七条 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以下简称市标院)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负责市专标委筹建、成立、换届、调整等环节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八条 市专标委应科学合理、公开公正、规范透明地开展工作,在本专业领域内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根据本专业领域的发展需求,提出本市在本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发展规划,研究编制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
(二)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根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组织并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市级地方标准的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负责本专业领域相关市级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相关市级地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
(三)主导或协助行业内相关单位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推动本专业领域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标准;
(四)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专题研究,对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和评估,将评估结果和相关建议及时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
(五)开展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标准一致性比对分析,跟踪本专业领域国际、国内标准化发展趋势和工作动态,参与对技术性贸易措施评议工作;
(六)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专业领域市级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开展本专业领域内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宣贯和技术咨询等工作;
(七)开展与有关国际标准化组织、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其他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合作与交流,受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为其开展与本领域有关的标准化活动提供服务;
(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市专标委由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吸纳产业链各相关方的代表及管理和服务的有关方面代表参加,可以来自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检验检测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和消费者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在市专标委担任任何职务。
第十条 市专标委的组成委员数不少于13名,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委员总数应为单数。同一单位在同一市专标委任职的人员不得超过3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一条 市专标委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
(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并愿意参加市专标委活动;
(四)所在市专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市专标委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为我市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能决定、处理市专标委重大事项,能够高效、公正履行职责,并能兼顾各方利益。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负责市专标委的全面工作,并负责签发市专标委会议决议和标准报批、复审等重要文件。副主任委员分工协助主任委员的工作,受主任委员委托可以签发市专标委会议决议和标准报批、复审等重要文件。
第十四条 市专标委设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相应专业领域标准化技术人员,且人员有参与相应专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经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市专标委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时,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 市专标委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2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委员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秘书长负责市专标委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市专标委章程规定。
第十七条 市专标委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市专标委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积极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积极参加市专标委年会等工作会议,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三)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监督市专标委经费的使用;
(四)及时反馈市专标委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五)市专标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市专标委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八条 市专标委委员人选可以在市政府官网或筹建单位的门户网站上公开征集。
第十九条 专业领域有关联的市专标委可以互派委员作为联络员。联络员可以参加其负责联络的市专标委的活动,但无表决权。
第二十条 市专标委委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专标委予以解聘,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一)未履行所在市专标委章程规定职责或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所在市专标委活动的;
(二)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的;
(三)利用委员身份为自己或者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的;
(四)其行为使所在市专标委不能正常工作的;
(五)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三章 组建要求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组建市专标委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产业、重点行业和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的重要领域,有持续明确的标准化工作需求;
(二)拥有一批能将本专业领域相关技术和管理要求转化为标准的专家;
(三)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条件。
第二十二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市专标委的建议,推荐秘书处承担单位(以下称筹建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我市亟需建立市专标委的领域,可以公开征集筹建单位。
第二十三条 市专标委的组建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公示、筹建、成立。
第二十四条 市专标委的筹建申请由筹建单位提出,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筹建申请表》,并提交拟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及职能配置。
第二十五条 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建单位的筹建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无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查。
第二十六条 市标院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组建市专标委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秘书处承担单位具备的条件等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过审核、拟筹建的市专标委在市政府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市专标委名称、专业领域、筹建单位等。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筹建。
第二十七条 筹建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委员征集和组建方案拟订等工作,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报送以下材料:
(一)筹建单位建议成立市专标委的文件;
(二)市专标委筹建情况说明;
(三)市专标委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则、范围、任务、程序,市专标委组成人员和职责、秘书处职责、经费管理等;
(四)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包括工作原则、组成人员条件和职责、会议制度、文件制度、档案制度、财务制度等;
(五)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方案(或标准体系表草案);
(六)未来3年标准化工作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七)《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登记表》、《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哈尔滨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汇总表》。
筹建单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市专标委筹建工作的,应当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延期筹建申请,延期期限不超过2个月;期满后仍不能完成筹建工作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对其筹建批复。
第二十八条 市标院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筹建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复成立;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筹建单位进行调整,符合要求后再批复成立;对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撤销筹建。
第二十九条&em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