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哈食药监规备〔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2024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5年1月16日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规范食品小经营核准行为,加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9日

哈尔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小经营核准行为,加强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小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安全的原则,按照风险等级逐步开展食品小经营核准工作。

引导食品小经营者改善经营条件,实施规范化管理,鼓励达到许可条件的食品小经营者申请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小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第五条 哈尔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小经营核准管理工作。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小经营核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小经营核准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小经营核准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  食品小经营类别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经营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场所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方式经营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超市(小食杂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或者在商场、超市、有形市场内租赁场地,经营面积和经营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以小超市(小食杂店)形式开展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食品加工制作场所和就餐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即时性、服务性”的基本特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60㎡(含60㎡)以下,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包括以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方式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不包括建筑工地食堂、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和无固定加工、就餐场所的食品摊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外专门为学生提供看护、辅导、餐饮服务等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现场制售,是指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即食食品的现场制作、现场销售,不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条件达不到核发许可证条件的现制现售个体经营者。

不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其生产场所销售食品,餐饮机构内的食品现场制售,食品摊贩的现场制售。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先行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等合法主体资格,并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三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按照食品小经营类别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第十四条 食品小经营类别为:小超市(小食杂店)、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校外托管机构、现场制售。

第十五条 小超市(小食杂)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小超市(小食杂店)不得经营散装食品、特殊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十六条 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或不含鲜榨果蔬汁);其他类食品制售。

小餐饮(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经营网上订餐业务,需在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备注栏特别标注。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十八条 现场制售的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不含非即食食品);糕点类食品制售(含或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含或不含鲜榨果蔬汁);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十九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食品经营区与生活区分离,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销售、制售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销售、制售经营相适应的保障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

(四)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二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的,或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申请。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核准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与食品经营项目、品种、规模、数量等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区域布局、制作工艺操作流程等文件;

(三)食品小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1)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制度;(2)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3)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4)食品安全自查制度;(5)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6)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7)食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8)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证索票);(10)食品贮存管理制度;(11)加工操作管理制度;(12)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13)食品召回制度;(14)食品添加剂使用和公示管理等;(15)食品留样制度;(16)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获得合法有效健康证明文件;

(五)从业人员资格证明;

(六)食品小经营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可由业主担任,也可以委托他人担任。委托他人担任的,应提交双方签字认可的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贮存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小经营核准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营场所的现场核查。

审核表分为资料审核、现场核查两部分。其中资料审核部分进行书式审核,由核准机关受理审核人员完成,审核合格标准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现场核查部分在经营场所现场进行,由现场核查人员完成。受理审核人员完成资料审核签字后,由申请人将审核表交现场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第五章  决 定

第二十六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核准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食品小经营核准的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发证日期为核准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二十九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小经营核准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核准审查期限之内。

第六章  核准证管理

第三十一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式样、编号规则、专用标识,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小经营核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应当载明: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经营者、经营场所、经营类别、经营项目、备注、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核准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

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应当在副本中载明仓库具体地址。

第三十三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编号由XJY(“小经营”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1位经营类别代表字母和1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4位年份代码(带括弧)、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顺序码。

经营类别编码用A、B、C、D标识,具体为:A代表小超市、B代表小餐饮、C代表校外托管机构、D代表现场制售。

第三十四条 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食品小经营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经营核准证正本。

第七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六条 食品小经营核准证载明的核准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小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小经营核准证。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小经营核准证。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小经营者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