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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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
牡丹江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
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审计署、统计局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水资源〔2014〕61号)、《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县(市)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并成立由市水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农委、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办)设在市水务局,承担考核工作组的日常工作。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要明确考核工作的责任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两部分。
各县(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用水效率控制目标和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详见附件1);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落实情况。
第五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考核评分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六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考核期的第2至5年年初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年初开展期末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要按照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要求,合理确定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于考核期起始年2月底前报送市水务局备案,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于每年2月底前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备案。逾期未上报或报送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办通知该地政府限期补报或重新上报;仍不符合要求的,由考核工作组根据该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直接确定其年度考核目标或进行合理调整。
第八条由市水务局协商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