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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会〔202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规〔2025〕3号》规定, 保留。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

  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0日

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农村财会人员培训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的通知》(财办〔2008〕43号)、《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资金是省级预算安排用于开展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村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和财会业务培训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主要包括:乡镇政府会计人员,行政村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出纳等在岗人员,实行村级委托代理服务后的村报账员、代理会计、资金会计(出纳),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人员,行政村领导,村民理财小组成员等有关人员。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财政支持乡村振兴政策、涉农法律法规、财会法规制度、乡村财政资金监管、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他为加强推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度、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而补充的业务内容。

  第六条 培训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参训学员、授课人员、工作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教材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教学耗材费和其他费用等各项费用支出,以及采用现代远程教育等培训方式所需要的支出。上述使用范围以外的支出不得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培训资金分配

  第七条 培训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测算因素主要包括培训人数、年度培训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下一年度培训重点工作安排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按照省财政厅要求,按时报送本区域农村财会人员培训工作材料,为评价和科学分配资金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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