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齐人社规〔2019〕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人社发〔2024〕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为更好地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制定了《齐齐哈尔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齐齐哈尔市财政局
齐齐哈尔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齐齐哈尔市应急管理局
2019年5月31日
齐齐哈尔市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更好地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用人单位做好工伤预防工作,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管理,进一步降低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的发生率,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3号)及黑龙江省人社厅、财政厅、卫计委、安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卫计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人社规〔2018〕4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及原则
(一)工作目标
实行工伤预防优先,是建立健全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 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表现;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有效手段。通过完善工伤预防制度,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伤预防工作模式,形成工伤预防工作长效机制,促进企业重视工伤预防工作,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二)工作原则
1.政府主导,专业运作。工伤预防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市工伤预防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共同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工伤预防项目应由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经济组织及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组织实施,实行专业化运作。
2.公开透明, 依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公开竞争、公正透明的原则,实行项目管理, 依照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招标机构、项目实施以及费用支付等工作。
3.规范管理, 基金安全。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规程, 优化工伤预防工作经办流程,实行协议管理, 建立考核监督机制,加强效果评估,确保基金使用安全和效益。
二、工作内容
(一)工伤预防费使用比例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上解省级调剂金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年度基金支撑能力,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特殊情况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
(二)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
关于印发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规〔2017〕1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用于开展工伤预防的下列项目支出:
1.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
2.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培训。
(三)工伤预防费预算管理
工伤预防费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和工作需要,编制工伤预防费项目支出预算并列入下一年度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预算,经批准后执行。具体预算编制按照预算法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有关规定执行。工伤预防项目执行过程中,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变更支出预算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四)项目确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以及本辖区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我市经济要素、产业结构、工伤事故伤害、职业病高发的行业、企业、工种、岗位等情况,统筹确定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并通过适当方式告知社会。
统筹地区内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确定的工伤预防重点领域,于每年工伤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前提出下一年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本地区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和工伤保险等工作重点,以及下一年工伤预防费预算情况,统筹考虑工伤预防项目的轻重缓急,于每年10月底前确定纳入下一年度的工伤预防项目并向社会公示。
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不超过2年。
(五)服务机构条件及选定
1.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本意见明确的条件,选定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机构。具体办法按以下规定执行:
(1)纳入年度计划的工伤预防实施项目,原则上由提出项目的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2)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可直接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直接实施的,应当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应当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规定的程序,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工伤预防服务,并与其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协议、服务合同应报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从具备相应条件的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医疗卫生机构中选择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推动组织项目实施。
参照政府采购法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其费用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可协议确定服务机构。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2.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
社会保险法》、《
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相应条件和资质,且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六)实施形式
实施机构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以及社会公众开展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等培训教育。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应充分发挥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利用新媒体、高科技传媒、互联网相结合的方式,提升工伤预防宣传培训实效。采用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微电影、微电视、微动漫等多种现代影视宣传方式,与传统印制工伤保险宣传画、标语、图册、用品等相结合,大张旗鼓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等知识宣传培训,树立人人注重安全、人人参与工伤预防、人人了解工伤预防的氛围。围绕典型案例开展研讨、培训,利用大中型企业优势开展“企业生产工伤预防优先”的现场宣传活动,真正树立劳动光荣、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理念。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预防相关知识了解与掌握,让工伤预防宣传与培训工作真正为社会经济发展起到减少和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作用。
(七)评估验收
1.项目实施过程中,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展情况,保证项目有效进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按协议或合同内容对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2.对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直接实施的项目,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