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安全工作的意见
齐政规〔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齐政发〔2023〕40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安全管理,强化水上安全监督,防止和减少水上安全事故、事件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及《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齐齐哈尔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水上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基本原则,始终保持水上安全工作的正确方向
(一)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筑牢水上(流凌期、汛期、枯水期、冰封期、冰融期)安全防线,保障人民群众水上生命财产安全。
(二)坚持综合治理、靶向施策。强化属地管理,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全面构建水上安全责任体系,精准施策、齐抓共管,持续提升水上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
(三)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攻坚。聚焦水上安全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突出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推进,构建打非治违多重机制,着力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坚持思想引领、共治共享。以“生命至上、安全至上”思想引领安全发展,着力推进水上安全共治共享,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五)坚持“三化”管理、责有攸归。实施水上交通和各类船舶“户籍化”“网格化”“制度化”管理。强化部门监督管理统一性,坚持非法违法同整治、隐患问题同整治,防止敷衍塞责,推诿扯皮。
二、细化责任分工,建立健全无缝衔接的监督管理体系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事管理、农业农村、水务、公安、市场监管、体育、文广旅游、城市管理和扎龙管理局等部门和机构,以及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村(社区)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及船舶本身性质,本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原则,共同做好水上安全工作。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水上安全工作综合监督管理,积极做好涉水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及本级相关部门和机构落实水上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通航水域内营运性运输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行政许可工作,严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经营者和船舶进入水路运输市场。督促辖区内水路运输经营者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加强水路运输市场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超范围经营”等非法运输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三)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通航水域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水上运输船舶、浮动设施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船舶登记和船员考试、发证;负责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采砂作业水上水下活动许可;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及时向辖区政府报告本辖区水上交通安全情况和问题,提出工作和管理建议;主动参与当地政府组织的水上安全综合治理活动。
(四)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标明用途及登记备案;指导和建立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大检查,严厉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人、载货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渔业船舶安全调查研究,向当地政府提出改进渔业船舶安全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整治工作。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养殖水域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负责对渔业捕捞船、养殖渔船等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及进出港登记;负责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和监督管理。
(五)水务部门:负责非通航水域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超许可范围采砂;负责采区安全生产监管;负责取缔非法采砂。采砂船舶必须在划定的水域内进行作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公安部门:依法负责渡口、码头船舶的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河湖警长制,依法严厉查处、打击违法犯罪。举办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等,需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船舶修造企业登记注册。对无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进行查处。
(八)体育部门:负责对漂流和水上体育活动的行业管理,督促举办单位或经营人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相关措施,明确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负责指导属地体育行政部门监管经营性水上体育项目,并及时跟进督促检查,落实行业管理职责。
(九)文广旅游部门: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水上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督促A级旅游景区落实水上旅游项目和游览船舶(含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水上餐厅、水上飞机、快艇、漂流船、气垫船等)设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指导其经营单位或经营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及各项规章制度,配备相应的操作、维修、管理人员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紧急救护制度,保证安全运营。
(十)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嫩江中心城区流域、劳动湖水域、各类公园内水上安全和船舶安全的行业管理,督促指导相关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防范事故发生。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自城市管理部门职责。
(十一)扎龙管理局:负责扎龙自然保护区、明月岛等涉及水上和船舶安全的行业管理工作。督促指导经营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制定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防范事故发生。
(十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乡镇船舶、渡口、浮桥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级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本辖区内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组织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建立健全并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本级政府和所属乡(镇)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经费;组织贯彻水上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对本辖区内渡口、浮桥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做好水上安全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乡镇自用船舶(乡镇自用船舶是指,农民或者其他居民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的,航行于本乡镇或相邻乡镇水域的非营业性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并落实本级政府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本级政府乡镇船舶、渡口、浮桥的安全管理,并根据船舶数量和管理需求,设置专、兼职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组织本辖区内乡镇船舶安全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机构对本辖区内的船员进行水上安全培训;督促乡镇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水上安全的法律、法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乡镇街道自用船舶档案,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