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林地停耕还林的通告
长府通告〔202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为了全面治理非法侵占林地行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保护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全国绿化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积极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意见》(全绿字〔2018〕5号)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清收林地停耕还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清收林地停耕还林工作,适用本通告。
二、对毁林开垦、侵占林缘、侵占农防林带、林地采伐后未还林、承包林地未造林等情形的,依法予以清收。对外承包、以林粮兼种或者以栽种经济林等形式耕种的林地,也应当全部停耕还林。
三、对依法收回的国有林地,由国有单位组织造林;依法收回的集体林地,由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主造林、合作造林或者承包造林等方式进行还林。
四、依法承包国有、集体土地用于造林的承包户,应当严格履行协议及时造林。对违反协议约定继续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