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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齐政办发〔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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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十五届三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1日       

 


齐齐哈尔市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及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实施方案 


  为完成省政府下达我市的老旧供热管网改造和小锅炉撤并整合目标,抢抓国家和省节能减排、老旧管网改造和撤并整合小锅炉补贴政策机遇,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推进我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为目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计划》《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3)为依据,以撤并整合10吨以下小锅炉为重点,逐步改变城区供热小锅炉能源利用水平和热效率低、大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现状,有效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水平,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二、撤并整合原则
  (一)政府牵头、企业参与原则。由政府负责研究制定相应政策,协调解决老旧管网改造和撤并整合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供热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时间、内容和要求抓好落实。
  (二)企业投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原则。以省政府撤并整合小锅炉补助资金和市政府匹配资金为带动,调动供热企业投资改造积极性,促使其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三)依法运作、利企惠民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统筹好行业发展又兼顾好企业利益,协调处理好撤并整合中的矛盾和问题。
  (四)遵循规划、综合推进原则。严格在规划确定的范围内实施撤并整合,采取“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撤小并大、就近整合”的方式,推进改造和撤并整合工作。
  (五)同步建设、协调发展原则。做到替代热源、区域供热中心同步建设,保供热和节能发展需求,科学有序安排热源建设,推进改造和撤并整合工作。
  三、撤并整合目标
  全市现有老旧供热管网551公里,锅炉292台(不含洗浴、医院和城郊部分不能并网尚需自供的小锅炉房),需整合的分散小锅炉218台。
  按照省政府小锅炉撤并整合的任务目标要求,2015年需撤并小锅炉100台、整合供热面积260万平方米,改造老旧管网77公里;2016年需整合撤并小锅炉118台,整合面积460万平方米,改造老旧管网75公里。各有关部门要配合联动,对具备撤并条件的洗浴、医院和城郊自供小锅炉进行有效撤并整合。
  四、相关政策
  (一)老旧供热管网改造。无小锅炉撤并整合的管网改造建设费用,政府承担70%,企业承担30%;有小锅炉撤并整合的管网改造建设费用,政府承担30%,企业承担70%。结算按实际发生并通过评审后确定,补贴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分散供热小锅炉撤并整合
  1.按照省要求,对撤并整合的锅炉及构筑物,属供热企业或个人投资的,按照我市现行房屋征收有关规定进行征收补偿,其供热设备设施(含锅炉、换热站、管网)可自行处理,或由政府和被整合小锅炉的供热企业共同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予以收购。对锅炉房等房屋设施满足城市规划要求,且被整合小锅炉的供热企业或个人自愿申请保留的,可以保留,不予补偿。
  土地是出让的,按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补偿。
  对政府专项投资和供热配套费投资(含开发企业投资建设的)的锅炉房、锅炉及附属设施、管网等,在整合中不予补偿。
  2.撤并整合需新建换热站的,建设费用由政府出资;需使用供热企业自建供热管线的,按照评估价予以补偿。
  (三)债权债务。被撤并整合小锅炉的企业或个人,由其按法定程序自主决定注销或转向经营,其债权和债务自行承担。接收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被整合供热企业或个人的债权、债务。热用户欠缴被撤并整合供热企业或个人的热费,整合接收供热企业应当协助清缴。

  (四)二次供水。撤并整合小锅炉房内的供水二次加压设施,由市住建局牵头负责,根据供水规划并入临近的二次供水中心泵站或建设二次供水加压设施,统一协调接收、改造和管理。
  (五)人员安置。对被撤并整合的供热企业人员的安置,根据供热企业的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重点接收原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与被整合供热企业签订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