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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6〕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长府规〔2019〕1号)规定,删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府办发〔2016〕25号)第八条。
  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信息平台上的二手住房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登记和相应资质;
  (二)需一次性提供房源达到50套以上;
  (三)同意中介服务费给予一定优惠。”

USHUI.NET®提示:根据《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长府规〔2022〕2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21日

  长春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吉林省保证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吉安居办〔2015〕39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长府发〔2015〕1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以下称货币化安置)是指在棚户区改造中,征收人征收房屋时不再采取原地建设回迁安置用房,而是直接获得货币补偿款,由棚户区被征收人(以下称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购买商品住房,或由征收人统一购买商品房进行异地安置的方式。

  第三条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遵循以人为本、自主选择、政府主导、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在我市建成区范围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居办)负责全市货币化安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货币化安置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委、审计、人防、税务、征收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二章货币化安置形式及房源要求
  第六条货币化安置包括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政府直接购买和直接货币补偿三种形式,具体安置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选择。

  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是指被征收人持征收部门出具的购房劵通过政府搭建的房源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自主选择购买商品住房。

  政府直接购买是指政府在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基础上,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

  直接货币补偿是指征收部门将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购房券是征收部门给予被征收人购买安置房屋的资金凭证。

  第七条政府搭桥组织购买和政府直接购买的房源包括商品房(现房和期房)、二手房以及土地收储部门和开发企业建设的回迁空置房屋。其中现房要完成初始登记,期房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确保当年入住,二手房要取得权属证明,回迁房屋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凭签订且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出具不可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承诺(除法律禁止性或强制性外),按征收部门所评估被征收房屋的金额的10%给予购房奖励(不含搬迁奖励,实际购房资金少于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按契税证记载的购房资金),超过6个月期限或被征收人被执行强制搬迁后购买商品房的均不予奖励。

  在本市购买二手房作为安置房的,完成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凭权属证明、完税凭证,可获得购房奖励。

  购房奖励资金由项目实施主体承担,纳入项目成本预算。

  对1年内违反承诺撤销商品房买卖的被征收人,收回购房奖励资金。对恶意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采取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方式的,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被征收人持购房券在政府搭建信息平台自主购买商品房,购房券原则上只能被征收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房使用。超过6个月的,购房券自动失效,由所在区房屋征收部门按补偿方案的货币补偿方式结算。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信息平台采取自愿原则,同意在当期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再给予一定的折扣或优惠,并同意以购房券方式结算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参与购房券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楼盘资料,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房地局网站专栏公示。

  第十一条信息平台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诚实守信,无不良市场交易和延期交房等不良信息记录;

  (四)符合国家和省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信息平台上的二手住房中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登记和相应资质;

  (二)无不良行为记录;

  (三)需一次性提供房源达到50套以上;

  (四)同意中介服务费给予一定优惠。

  第三章货币化安置操作方式及程序
  第十三条采取政府搭桥组织购买方式安置的遵循以下程序:

  (一)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根据签订的协议签署和确认购房券文本;

  (二)被征收人在约定时间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