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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4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牡政办综〔2025〕1号规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牡丹江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制度,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 国发〔2007〕24号)和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财综字〔1999〕149号)、《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财政监督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5〕5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管委会)负责审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分支机构按照分配方案,参与全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全额存入市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额计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包括下列收入: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收入,市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存入受委托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
  (二)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市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三)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市公积金中心经市管委会批准,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家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四)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的罚息收入等。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下列支出:
  (一)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按照国家规定应支付给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息;
  (二)手续费支出,市公积金中心按照规定支付给受委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手续费和委托发放贷款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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